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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全文)

2010年12月21日 15:4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第五章 緊急救治

  二十、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就兩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者的緊急救治措施、資訊交換及傷病者轉送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緊急救治措施

  雙方同意對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傷病的對方人民,提供緊急救治,協助安排收治醫院,並採取其他適當醫療措施。

  二十二、緊急救治資訊交換

  雙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應儘速提供對方傷病者名冊、傷病情形、收治醫院和聯繫方式,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二十三、緊急傷病者轉送協助

  雙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方,于對方請求時,應積極協助辦理傷病者轉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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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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