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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院”通過“選罷法”修正條文 小黨遭擠壓

2007年11月07日 06:5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配合明年臺灣地區單一選區兩票制“立法委員”選舉,臺灣“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包括防暗殺條款、建立非訴訟驗票機制,並將政黨初選納入陽光條款規範,也要求媒體邀請候選人上節目應公平、公正,但兩黨共推候選人與趨嚴的排黑條款都未獲通過。

  小黨遭擠壓

  報道稱,在攸關小黨生存空間的條文部分,舉凡綠黨或第三社會黨若想在明年選舉提名不分區“立委”參選人,可能只適用“該次區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選舉推薦人數達十人以上,且經臺當局‘中選會’審查合格”規定,衝擊不小。

  防暗殺條款

  報道稱,修正條文納入防暗殺條款,為防止單一選區“立委”選舉發生意外,影響選舉結果,修正條文規定,區域“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于登記截止後,到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選舉區停止選舉,並定期重選。

  媒體應公平

  報道稱,媒體部分,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公正、公平對待。公共廣播及非營利廣播電臺、無線或有線電視則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的新聞報道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處理,不得有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否則任何人得于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委會舉發,違反規定的廣播電視事業可能會被處2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非訴訟驗票

  報道稱,條文也建立“落選頭”的非訴訟驗票機制,只要區域“立委”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候選人,或少數民族“立委”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與第四高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3‰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候選人得于投票日後7日內,向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並於20日內重新計票。

  規範政黨初選

  報道稱,此外,政黨辦理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提名作業日起,于提名作業期間,只要黨內候選人、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一律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賄賂收沒。

  初選期間,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若有賄選等犯罪情況經判刑確定,政黨也應“連坐”,按其判刑確定人數,各處推薦的政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否決共同推薦

  報道稱,至於兩黨可共推候選人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等趨嚴的排黑條款,在朝野達成共識後,未能修正通過,排黑條款回歸現行條文規定。賄選起算時程是否應訂定“經登記為候選人後”條文,最終也未獲通過。(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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