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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法”規範媒體 選舉新聞或節目不公將受重罰

2007年10月27日 07:3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立法院”會議26日二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未來臺灣地區廣播或電視從事選舉相關議題的新聞報道,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不得有差別待遇,違者最高重罰200萬元(新台幣,下同)。

  新修正“選罷法”草案對於媒體多所規範,明訂報紙、雜誌刊登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姓名,違者最高處200萬元或廣告費2倍罰鍰。選舉公告發佈後至投票10日前,發佈候選人或選舉民調,應載明負責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違者最高罰500萬元。

  國民黨籍“立委”吳育升表示,規範廣電媒體的選舉新聞和節目,朝野協商皆無異議,新法的宣示意義大於實際規範,“只是提醒媒體自律”。

  據報道,新修正“選罷法”草案不僅對媒體明訂規範,也明文限制臺灣地區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道路、橋梁、公園、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挂或豎立標語、廣告牌、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使用地點不在此限。

  有鋻於明年“立委”選舉首次採用單一選區制,許多選區僅國民黨、民進黨兩候選人對決,為防候選人死亡,選舉無效狀況發生,新法明訂“反暗殺條款”。未來區域“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在登記截止至投票日前死亡,選務部門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另,“直轄市長”參選年齡門檻也由現行35歲降至30歲以上。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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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田雲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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