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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被拐兒童3年無人認領即可被收養

2013年03月13日 10:41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全國人大代表、惠州市旅遊局局長黃細花提交了《關於加快辦理得到解救的被拐兒童入戶的建議》,呼籲打通獲解救的被拐賣兒童儘快入戶和適合收養的渠道,建議3年無人認領即可被收養,讓他們擁有一個溫暖的家。

  寄養家庭無法通過正規渠道辦理收養

  自2009年以來,公安部在全國範圍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解救了一大批被拐賣兒童,但是許多被拐賣兒童至今沒找到親生父母。這些孩子的去向引起了黃細花的關注。

  她留意到,根據目前情況,這些兒童只能暫時寄養在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寄養家庭無法通過正規渠道辦理收養,被拐賣兒童與戶主永遠是非親屬關係,這對兒童成長是一個挑戰,寄養家庭也可能遇到法律問題。

  黃細花了解到,被拐賣兒童能否辦理入戶的關鍵在於是否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棄嬰,但多長時間沒找到親生父母就可以認定為棄嬰,這個沒有明確規定,“正因如此,根據現行法律和相關規定,民政部門可以為棄嬰申請辦理入戶,但被拐賣兒童卻不在此列,這是很尷尬的事情。”

  建議3年無人認領即可被收養

  黃細花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讓被拐兒童有個溫暖的家,首先要從法律上進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收養。我認為應進一步明確該條文的兒童包含搜尋不到親生父母的被拐賣兒童。”

  她因此建議,公安和民政兩部門可聯合在中央一級媒體上刊登尋親公告,公告期建議3年,“我覺得這是比較合適的時間,太短對父母不公平,太長對兒童成長不利,公告期間發現有親生父母線索則尋親公告終止,公告期滿未能發現親生父母線索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媒體上公示該被拐兒童可以被收養。”

  在確定收養雙方後,黃細花還建議,由福利機構與收養申請人簽訂收送養協議並交公安、民政備案,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收養關係登記申請,登記前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本地及收養人住所地的媒體公告,公告期90天。“如果公告期滿沒有阻卻事由發生,該收送養協議即生效,收養關係自民政部門登記之日起成立,公安部門憑相關手續可辦理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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