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知春路,一輛計程車在黃燈中駛過路口。新京報記者 浦峰 攝
近日,公安部實施新交規後關於“闖黃燈”相關條款引起爭議。昨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對於“闖黃燈”條款,公安部將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對“闖黃燈”進行更為細化的規定。
同時,公安部方面表示,“闖黃燈”條款的目的是培養駕駛人在路口減速慢行的習慣。執法人員會慎重對待闖黃燈扣分處罰。
網友質疑“闖黃燈”非政府文件
昨日,微博上傳出新交規“闖黃燈”條款為公安部對媒體的口頭解釋提出來的。有從事法律工作的網民認為此舉並不符合法律要求,進而質疑該條款的合法性。對此,記者了解到,該條款並非以口頭解釋形式發佈,而是以文件形式提出。
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于去年年末對外正式發佈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簡稱123號令)和《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簡稱124號令)。
“闖黃燈”條款來自公安部發文
在下發123號令和124號令的同時,公安部為了讓廣大駕駛員清晰地了解兩份新文件,同時下發了《公安部令第123、124號一百問》,而“闖黃燈”條款正是出自該文件。
該文件交通違法記分章節提及了對機動車在路口搶黃燈通行行為的處罰措施。該文件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黃燈表示警示,並規定機動車遇路口時應減速通過,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過,還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應停車。搶黃燈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反應
北大教授申請公開黃燈禁行執法依據
新京報訊 近日,針對新交規“闖黃燈”條款,北京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教授吳必虎申請公安部公開該條款的相關執法依據。
昨日,吳必虎通過微博發佈稱,已就“黃燈禁行”向公安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公開“黃燈禁行”的執法依據。
吳必虎昨晚稱,資訊公開申請書于1月3日寄出。昨日,他已收到中國郵政短信回復,公安部方面已簽收。
吳必虎認為,作為眾多百姓關注的交通信號燈法律、條例和規定應有書面文件作為執法依據。但在2011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2012年通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3種涉及交通信號燈法規文件皆未見“黃燈禁行”的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闖黃燈”扣6分缺少法律依據。
為此,吳必虎向公安部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希望公開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公安部下發各地交警部門的交通信號燈執法依據具體條文,並向社會解釋公安部的下一步處置措施等。按照《資訊公開條例》,公安部應于15日內對此進行回復。
【正方】
違反“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
新京報:為何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這種方式?
吳必虎:因為“黃燈禁行”條款,我找了很多法律法規,都沒有該條款的書面文件。後來聽説是發言人口頭做的解釋,我覺得這是有問題的。
新京報:我們已經了解到,實際上“黃燈禁行”條款是與123號令同時下發的解釋性文件中提及的。
吳必虎:就算有解釋性文件的話,這個條款也是有問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提到黃燈禁止通行的條款。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黃燈不應禁止通行,公安部在部門規章中提出這個條款是違反了上位法。
新京報:也有一種觀點認為這個條款雖然上位法沒有提出,但也沒有衝突,你怎麼看?
吳必虎:雖然沒有衝突,但是違反了“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另外,公安部制定的是部門規章,不能用一部部門規章來對國務院的規章進行解釋。
新京報:接下來有什麼計劃?
吳必虎:我會關注公安部的回復,希望能夠給我一個合理的答覆。
【反方】
處罰闖黃燈不違“上位法”
公安大學一位負責交通管理研究的學者告訴記者,“闖黃燈”條款是在三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後正式提出的。
從法理上講,該條款與三部法規規章並不存在衝突,而是對上述法規規章的細化,從這個角度上,“闖黃燈”條款並不存在違法問題。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認為,“闖黃燈”條款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兩部上位法並不衝突。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衝突,上位法應優於下位法。但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不衝突,下位法就不能算作違法。
公安大學這位教授也表示,只要與上位法不衝突,公安部便有權根據上位法和現實新情況制定部門規章,約束“闖黃燈”行為。公眾的爭議一部分是因為很難改變幾年甚至十幾年的駕駛習慣。
另外,對路口車輛突遇黃燈反應不過來的問題,公安部應該抓緊制定更細化的管理辦法,既保證該條款的順利執行,又能達到人性化的管理。
闖黃燈處罰依據
針對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的“闖黃燈”條款合法性問題,記者發現共有三部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11年4月2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一次記6分。
《公安部令第123、124號一百問》,公安部表示搶黃燈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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