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知春路,一輛計程車在黃燈中駛過路口。新京報記者 浦峰 攝
近日,公安部實施新交規後關於“闖黃燈”相關條款引起爭議。昨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對於“闖黃燈”條款,公安部將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對“闖黃燈”進行更為細化的規定。
同時,公安部方面表示,“闖黃燈”條款的目的是培養駕駛人在路口減速慢行的習慣。執法人員會慎重對待闖黃燈扣分處罰。
網友質疑“闖黃燈”非政府文件
昨日,微博上傳出新交規“闖黃燈”條款為公安部對媒體的口頭解釋提出來的。有從事法律工作的網民認為此舉並不符合法律要求,進而質疑該條款的合法性。對此,記者了解到,該條款並非以口頭解釋形式發佈,而是以文件形式提出。
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于去年年末對外正式發佈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簡稱123號令)和《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簡稱124號令)。
“闖黃燈”條款來自公安部發文
在下發123號令和124號令的同時,公安部為了讓廣大駕駛員清晰地了解兩份新文件,同時下發了《公安部令第123、124號一百問》,而“闖黃燈”條款正是出自該文件。
該文件交通違法記分章節提及了對機動車在路口搶黃燈通行行為的處罰措施。該文件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黃燈表示警示,並規定機動車遇路口時應減速通過,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過,還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應停車。搶黃燈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反應
北大教授申請公開黃燈禁行執法依據
新京報訊 近日,針對新交規“闖黃燈”條款,北京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教授吳必虎申請公安部公開該條款的相關執法依據。
昨日,吳必虎通過微博發佈稱,已就“黃燈禁行”向公安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公開“黃燈禁行”的執法依據。
吳必虎昨晚稱,資訊公開申請書于1月3日寄出。昨日,他已收到中國郵政短信回復,公安部方面已簽收。
吳必虎認為,作為眾多百姓關注的交通信號燈法律、條例和規定應有書面文件作為執法依據。但在2011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2012年通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3種涉及交通信號燈法規文件皆未見“黃燈禁行”的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闖黃燈”扣6分缺少法律依據。
為此,吳必虎向公安部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希望公開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公安部下發各地交警部門的交通信號燈執法依據具體條文,並向社會解釋公安部的下一步處置措施等。按照《資訊公開條例》,公安部應于15日內對此進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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