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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內“奢侈稅”徵收效果不盡如人意

2011年07月13日 10:27: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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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島內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滿一個月,成績單日前出爐。全臺灣申報不動産課稅件數只有6件,繳納稅額共計135萬元(新台幣,下同),換算成交易金額僅為1,350萬元,平均每件成交價約為225萬元。尤其是被當成主要徵收對象地區的臺北市,竟然完全沒有任何課稅案例,讓人頗為納悶,更激起想要進一步探索其中真相的興趣。

  對此,臺媒《工商時報》13日發表社論指出,迄今為止,臺灣財政主管部門除了公佈訊息之外,對外界的疑慮與質問,其響應態度甚為低調。回顧“奢侈稅”數月前在臺當局沸沸颺颺的造勢下宣告“誕生”,社會大眾也給予無限的期待。如今,奢侈稅上路屆滿一月,民眾熱望臺灣財政主管部門帶來一桌豐盛與喜悅的“滿月酒”。  

  社論説,臺灣財政主管部門原來預估不動産奢侈稅的適用對象,亦即持有2年以內之非自用住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空地等,房屋20,498件,土地40,213件,共計60,711件,稅收高達129億元。照此估算,平均每月的課稅案件應約為5,000件左右,如今第一個月只有6件案例,相差霄壤懸殊,讓人無法理解。到底是臺灣財政主管部門當時為了推動該項政策而刻意過度膨脹其課稅效果?還是奢侈稅的實施的確發揮阻嚇作用,而抑制了投機炒作的交易?或者是,出臺過程的折衝與妥協而導致適用課稅對象與範圍的大幅縮減?更或者是,因實行自動申報制而造成民眾僥倖投機的逃漏心態?不論原因為何,就如此一項眾所矚目的稅改而言,臺灣財政主管部門都應該公開給社會大眾一個清楚的説明與交待。  

  根據臺灣財政主管部門的會議資料,當初之所以決定對不動産課徵奢侈稅,原因乃係“鋻於現行稅制下,房屋短期交易移轉之稅負偏低,土地短期交易移轉則未課徵土地增值稅,造成投機人士蓄意炒作房價”,因此希望透過對短期內移轉非自用住宅之房地課徵奢侈稅,“以收抑制不動産短期投機炒作之效,彌補土地增值稅之不足,進而縮短貧富差距,維護租稅公平”。換言之,不動産奢侈稅的課徵,主要是為了補救現行島內不動産稅制缺失所産生的問題,藉由打擊短期投機炒作歪風,進而達到抑制房價、增加稅收,以及縮小貧富等目的。然而,以目前初步的實施成效觀之,奢侈稅的威力似乎皆尚有未逮。  

  首先,自從臺當局預告要開徵奢侈稅開始,島內房地産市場,尤其是北部地區的交易量確實呈現大幅萎縮。根據一份民間房地調查,從奢侈稅2月底宣佈開徵至6月15日實施半個月為止,臺灣房市交易量大幅縮減約3成。由此可知,奢侈稅對於市場上那些“興風作浪”的投機交易確有阻嚇的效果。但由於房地市場的供需基本態勢並沒有因為投機因素的消失而改變,是故,同一期間大臺北地區的房價依然是鐵板一塊,不跌反漲。換言之,對於房價的合理化,奢侈稅充其量只能協助消除一些邊際的“激化”因素,無法發揮整體供需均衡的穩定功效。房價越打越高,或不能全然歸責于奢侈稅的無效,但卻有違民眾對奢侈稅所寄予的高度厚望。  

  其次,奢侈稅第一個月課到135萬元,平均每件稅額只約22萬元,可以預計對臺灣當局稅收的幫助將非常有限。如果臺當局只是想要加強從不動産交易上提高課稅的效果,開徵奢侈稅也不必然是一項最好的選擇。與奢侈稅相比,臺當局努力加強現行稅制下的稽徵績效,所增加的稅收反而比課徵奢侈稅為多。何況,若奢侈稅的目的係為了抑制投機交易,則稅收課得愈少,反而表示奢侈稅的實施愈有成效。換言之,奢侈稅本即不應當做是臺當局增加稅收的工具,更不適合將其收入做為社會福利支出之依賴財源。  

  其三,奢侈稅的目的既是用來打擊投機,若投機炒作風氣因而受到壓制,則或可減少炒作者利用短期交易的課稅空窗進行牟利的行為,進而消極性地達到增進租稅公平的效果。但因為臺當局並沒有根本解決不動産稅制的弊病,故那些口袋深的財團大戶,仍然可透過現行稅制上的缺失,繼續賺取暴利,進而導致貧富差距更加擴大。尤有甚者,奢侈稅只是一種交易稅,其與所得稅不同,本質上即無法以量能課稅來達到縮減貧富差距與平均所得分配的功能。就此方面言,奢侈稅的宣傳意義始終比其實際效果來得大。  

  社論還指出,臺灣不動産稅制的根本問題有二:一為房屋與土地分別課稅,一為課稅價格偏離實際價格。前者讓牟利者有操作房地二者間稅負分擔差異的利益;後者則讓投機者敢肆意炒作房地價格,而不需有被課以重稅的擔憂。相對於真正的稅改而言,奢侈稅其實只是表面披著“正義”旗幟的小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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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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