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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開非公務員不入罪死結方能給陳水扁定罪

2008年09月16日 08:52: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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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新會期將在週五開議,因陳水扁家族涉嫌洗錢案攪得全臺灣翻騰,藍綠陣營都將制定“公務員財産來源不明罪”列為優先“法案”,希望能借此“引進陽光”,讓來路不明的財物無所遁形。
  
  臺灣《聯合報》15日發表社論指出,陳水扁以“競選結餘款”包裝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産,並將這些錢匯出海外,至今仍讓辦案人員困擾不已,偵查行動似也遭逢瓶頸,首要原因應是缺乏能使公務員對其財産來源“説清楚、講明白”的法制。

  其實,“立院”推動制定財産來源不明罪並非始自今日,早在陳水扁涉及“公務機要費”案,紅衫軍走上凱道“反貪腐”以來,“立院”便有相關“修法”提案。最後因“法務部”反對,雷大雨小,不了了之。

  “法務部”反對的理由,主要是若公務員無法或拒絕交代財産來源,即推定有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個“立法”困境,一直延續到今年五月下旬,“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所提“修法”草案,仍未解決。

  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曾在“司委會”指出,吳志揚所提增訂財産來源不明罪的草案條文,包括“超過收入差額巨大”、“有來源可疑之財産”等不明確法律概念,是否構成犯罪完全取決執法人員的裁量認定,顯然有違“罪刑法定主義”,而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虞;且尚未證明犯罪,僅因公務員之配偶或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拒絕説明或説明不實,即入人于罪,都已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也與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之規定不符。但由於制定公務員財産來源不明罪原是馬英九的競選承諾,“法務部”這一反對,等於宣告“馬上”跳票。

  不過,經過扁家涉嫌洗錢案的震撼之後,“法務部”已修正意見,在參考英國等相關立法事例後認為“無罪推定”不是絕對原則,並從公務員有説明財産來源的“義務”下手,決定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第六條之一“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産之説明義務罪”,以及第十條增訂第二項,視為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可依法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這項草案業經“行政院”完成審查,算是為“立法”防貪邁進一步。

  社論續指出,扁家涉案的重點,除了陳水扁把外界捐助民進黨與捐助他個人的錢全部混同,黨庫通扁庫,導致“黑錢流竄”之外,更在於吳淑珍利用“非公務員”的身分,插手人事安排、收取前金後謝而不受刑事訴追。例如她在SOGO公司股權爭奪戰中,既讓徐旭東、蔡辰洋絡繹于往返官邸之途,又收受李恒隆的禮券,卻可全身而退,彷彿“非公務員”就有“刑事豁免權”。

  扁家洗錢醜聞爆發後,陳水扁就不斷與吳淑珍切割;於是,凡事雄辯的“陳律師”儼然變成“完全不了解”而聽任妻子擺布的懦弱丈夫。其實,檢方在偵辦吳淑珍涉及SOGO案的作為,也大有“扁式切割”的味道:只依背信、偽文等罪嫌起訴林華德、徐旭東等人(一審判林有罪、徐無罪),卻以“非公務員”一刀切割在幕後翻雲覆雨的吳淑珍,以及穿針引線的黃芳彥。

  社論認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固然須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但過於僵化的定義,根本打擊不了智慧型的貪污犯罪。當有權力的公務員,直接故意或基於不確定的故意(間接故意)放任妻子、兒媳或親信“收賄”或“賣官”,行為人難道不該成為“非公務員共犯”?

  這個“非公務員”不入罪的法律見解,已成扁案的一大死結,也可能成為扁家涉案能否成立或定罪的關鍵。若“司法”機關不能從法律解釋突破,至少也該由“立法”機關修法補救;否則,配偶出面擔任“黑手套”收賄無罪,幕後真正的貪污主犯也無罪,公義何在?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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