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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民眾信心 新“立院”應儘速通過陽光法案

2008年02月04日 12:44: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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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立委”選舉過後,接連爆出檢方起訴共計十多名前後任“立委”,在中醫藥及牙醫相關法案受賄,藍綠同流合污,情節駭人聽聞。臺灣《聯合報》社論指出,值此新“國會”就任之際,倘無完備的陽光法案,如何建立公信力,更如何確保“立法”的廉正?

  國民黨取得“立法院”絕對多數席次,有人認為將成“怪獸”。不僅外界有此疑慮,甚至連國民黨中央似亦對黨團沒有信心,於是,一度竟想在“總統”選舉前休會,以免“凸槌”。但倘若國民黨現在就沒有自信控制得住黨籍“立委”,推動國民黨的政策,則未來四年又如何控制得住?何況,國民黨亦可能在三月贏得“總統”大選,屆時“府院合體”,更將如何維持官員及議員的基本品操?

  社論認為,國民黨的當前要務有二:一、迅速完成“陽光法案”的“立法”工程,借由法律來約制黨籍“立委”,及未來執政時的官員。二、公開宣示,希望“司法”檢調機關,全力對當局及“國會”的貪腐進行訴究,絕不姑息,絕不縱容。

  論及陽光法案,目前各黨派提出的法案名稱眾多,內容歧異,甚至各有政治盤算,實難一次整套完成。國民黨以其優勢,應挑出社會有共識的部分,優先強力主導通過。這應包括:“政治獻金法”、“遊説法”、“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修正案)”。因為,政壇最嚴重的貪腐問題,皆在此三“法案”所規範的範圍內;這三個“法案”通過,陽光體制即可稱已經奠基。

  先談“政治獻金法”。企業財團或各種利益團體,暗中對政黨或特定政治人物的鉅額捐獻,可謂眾所週知的事實;而政黨或政治人物即回報以政策的配合、特定職位的分配等等,形成“以權換錢、以錢換權”的貪腐交易。如經“立法”規範,並明定對違法犯行的刑責,“司法”調查單位即有權展開偵辦,政治人物和政黨亦須交代金錢來源,否則即受有罪推定,這必定符合民眾的期望。

  再論“遊説法”,中醫藥相關“法案”收賄的醜聞,正足以説明此一法律的急迫性。如若不能讓遊説正常化、透明化,禁止金錢介入,則這種借歪曲“法案”內容來圖利特定團體的貪腐交易,其危害恐怕更甚于其他。因為法律一旦受到扭曲,其影響是持續、廣泛、長久的,民眾的觀感也會十分惡劣,進而損害對臺灣社會的信心與信賴。

  至於“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方面,實無待多言,必須強化其規範內容,對不實申報甚至拒不申報的案例,課以嚴厲的懲罰;否則此法即形同具文,對巨貪高官,毫無拘束力。陳水扁的申報案例就是明顯的例證,其大量高價珠寶、名錶等,取得情形極有爭議,又拒不申報,也不在乎違反申報規定時的處罰,則此一法律豈能有端正政風的作用?故“修法”強化內容,實屬刻不容緩。

  其他陽光法案,或可稱廣義的陽光法案,例如“政黨法”、“總統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的修正、“法務部”設立廉政局的“組織法”等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如仍有爭議,即應進行更多細密的論證並向社會説明。例如,廉政局有無設置必要,與調查局職權有無重疊,及調查局是否能夠脫離政治控制等關係密切,仍應仔細斟酌。其實,過去的問題是在當局執法的態度不夠公正、堅定,而並非沒有執法的機關。與其迭床架屋,不如提供既有司法單位一個不受政治干擾、可以公正執法的空間。

  社論最後指出,“陽光法案”屢次擱淺,問題即在“立委”自身及主政者自律自清決心不夠。如今,國民黨既成“國會”的絕對多數,如果不能迅速端出一套陽光法案,並剋日促其通過實施,怎能向民眾交代?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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