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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官員談破解執行難:800萬老賴被限乘火車飛機

2017年03月09日 08:16:5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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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談如何解決執行難

  “老賴”被限乘火車飛機超800萬人次

  解決執行難需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

  新京報:我們一直在説執行難,在你看來是什麼造成了執行難?

  劉貴祥:説到執行難,首先要準確界定執行難。法律文書沒有得到執行的情況是很複雜的,並不都是真正意義上的執行難,需要作進一步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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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就如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劉貴祥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從建立聯合信用懲戒制度以來,已經有近百萬名失信被執行人懾于信用懲戒主動履行了義務。 最高法供圖

  第一種情況就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執行的財産卻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執行。這是真正意義上的執行難。主要是在現代社會人財物流動頻繁,查人找物難度增大,再加之部分被執行人不講誠信,隱匿、轉移財産,以各種手段逃避、規避執行甚至抗拒執行。

  第二種是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産,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也不可能執行到位,“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這其實屬於執行不能。據不完全統計,執行案件中有40%左右的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比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的執行案件中,債務人家徒四壁,除了生活必需品沒有其他財産,根本沒有賠償能力。

  新京報:對於法院來説,對待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應該採取不同的措施。

  劉貴祥:對。基本解決執行難,需要實事求是地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有針對性地給出破解路徑。如果因為缺乏搜尋被執行人及其財産的有效手段,將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認定為執行不能,無異於是為法院的消極執行找藉口、尋理由;但如果將執行不能案件認定為有財産可供執行,則會成為法院難以承受之重,並浪費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

  新京報:法院在執行實踐中如何做出準確、令當事人信服的區分?

  劉貴祥: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法院必須要有合理的技術手段和判斷標準,才能實現這種準確的區分。

  過去,執行人員主要靠“登門臨櫃”的方式去搜尋財産,不管多盡心盡責,搜尋的地域範圍和財産形式總是有限的。比如,北京法院執行人員在北京市範圍內沒有查到被執行人財産,當事人可能就會提出在北京沒有財産,但在上海、廣州可能有啊,在這幾家銀行中沒有存款,但是在其他銀行或是證券、期貨公司中有啊,可問題是全國範圍內那麼多的財産形式,靠“登門臨櫃”的方式是根本查不過來的。因為查不過來,得出的無財産可供執行的結論也就難以讓當事人信服。

  這就啟發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技術手段能夠快速在全國範圍內搜尋主要財産形式,做到了這一點,才能對搜尋到的財産採取有效控制、變現措施。

  近百萬名“老賴”懾于信用懲戒履行義務

  新京報:法院是如何對症下藥的?

  劉貴祥:法院現在建立健全了覆蓋全國地域範圍及主要財産形式的網路執行查控體系。我們梳理出掌握財産資訊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再和這些部門、單位進行網路連接,統一技術標準,實現數據共用,凡是有被執行人財産及活動軌跡的資訊,都要千方百計匯聚起來,形成了一張數據大網。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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