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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三星專利大戰結局難料:百年前的賠償標準已過於荒唐

2016年11月02日 13:43:52  來源: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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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蘋果公司法律顧問當時在加利福尼亞州聖何塞聯邦地方法院外接受媒體採訪。資料圖

  圖為蘋果公司法律顧問當時在加利福尼亞州聖何塞聯邦地方法院外接受媒體採訪。資料圖

  蘋果VS三星:當專利法遇到高科技

  俞飛

  萬眾期待的三星訴蘋果案,10月中旬在美國最高法院打響。這是美國外觀設計專利訴訟時隔131年,再次來到最高法院殿堂。

  2012年,美國的一家陪審團裁定,基於三星智慧手機的外觀和功能,該公司侵犯了蘋果iPhone的3項設計專利(包括智慧手機的矩形圓角設計、黑屏16色圓圈設計)。這起訴訟所涉及的金額巨大:三星最初被命令賠償近10億美元,後來賠償金額減少至5.48億美元,並已支付給蘋果。

  美國何以成為專利大國?三星與蘋果這場世紀官司,誰是誰非?美國司法部與多家高科技公司一反常態支援三星,究竟有何隱情?

  專利: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在美國建立聯邦制政府前,給發明授予專利的做法已為人們熟悉,並運用了好幾個世紀。專利這種法律形式,至少在英國,已經是歷史悠久的老古董了。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施《專利法》的國家之一,專利的歷史幾乎與建國史同步。1787年,參加制憲會議的南卡羅來納州的代表平克尼倡議增加“給有用的發明授予專利,保障作者一定期限的排他性權利”。弗吉尼亞州代表麥迪遜建議“通過授予獎金和制度規定,鼓勵有用知識與發明的進步”。

  就在這時,輪船發明人菲奇邀請制憲代表約翰遜參加他在費城特拉華河中舉行的輪船實驗。8月22日,制憲會議休會,輪船蒸汽馬達開動後,一幹制憲代表受邀登船,日後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埃爾斯沃斯還興致勃勃的親自駕船。

  菲奇現身説法,強化了人們對專利作用的認識,“專利條款”毫無爭議地入憲。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白紙黑字規定:“國會有權授予作者和發明人對其作品和發明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以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術的進步。”

  1790年,國會通過第一部《專利法》,華盛頓總統簽字生效。3年後頒布第二部《專利法》,刪除發明應該“非常有用且重要”的要求,以註冊制取代了審查制。此後43年,美國註冊了約1萬項專利。早在1807年,美國專利授權量一舉超過英國。

  美國法院宣稱:“保護陽光下一切人造事物。”1792年,巴恩斯提出“每一個美國人都有要求其創新成果獲得國家權力部門保護的憲法權利”。

  1849年,林肯拿下美國第6469號專利——一種越過淺灘的充氣浮船,專利律師出身的他,代理多起專利案件。他的名言:“專利制度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廣受傳頌。

  200餘年蓬勃發展的專利法,堪稱美國強國夢的獨門秘籍。無怪乎,1900年,日本專利局局長赴美考察後,感慨:“試看世界上哪些國家最富強,我應與之並駕齊驅。美國致強原因何在?依吾人觀察,乃專利使然。”美國法學家伊凡強調:“過去一百年內,世界上最進步的國家,是以專利制度鼓勵發明人的3個國家,美國正是其中翹楚。”

  蘋果狀告三星

  1842年,美國修改《專利法》,破天荒增加對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法案規定:“任何人,通過自己的勤奮、智慧、努力和資金,發明瞭任何新的創造性的設計”,即可獲得一項設計專利,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7年。1842年,紐約的布魯斯因其印刷活字獲得美國第一號設計專利,到1965年,美國共授予20余萬件設計專利。

  2011年4月,蘋果公司一紙訴狀,將三星公司告上美國加州法庭,理由是被告系列手機,“生搬硬套”地抄襲iPhone的設計(四邊形外觀圓角設計、邊框設計、16個網格圖標設計專利)。

  次年8月,聖何塞聯邦法院開庭,法庭被前來觀戰的律師和記者擠得水泄不通。開庭陳述階段,蘋果、三星雙方律師各執一詞,攻防激烈。

  原告律師麥克希尼展示了三星內部分析文檔,其中提到iPhone的硬體“很容易抄襲”,一口咬定三星刻意抄襲iPhone的滑動和多點觸控功能。三星沒有提供直接相關的專利設計證人,而派出不了解設計的工程師應答,表明三星並非原創設計。

  麥克希尼最後表示:“三星在美國出售了2270萬部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獲得了81.6億美元的營收,蘋果要求三星賠償25億美元損失。”“商業上的成功和發明某一樣東西是有區別的。”三星律師範霍恩律師告訴陪審團,“三星並不是抄襲者,iPhone的早期原型機Johnny是抄襲新力的。”他提醒陪審員,拿全美國市場營業額的81億美元當作是賠償金額的依據並不合理。

  荒唐!百年前賠償標準

  大喊冤枉的三星上訴到底。2015年上訴法院將賠償金降至5.48億美元。法官表示只能對專利法作字面解釋,公共政策問題應由國會修法解決。

  三星選擇設計專利賠償部分,堅持告到最高法院。核心問題是: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扼殺設計創新?三星侵權手機賠償全部利潤是否公平?

  鋻於外觀設計專利訴訟一旦遭濫用,後患無窮,美國司法部作為“法庭之友”,強調法條中規定設計專利侵權將賠償全部利潤,但生産的産品並不一定等同於最終産品,有時可能只是最終産品的一個配件。最高法院應當撤銷先前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高科技産品的性能才是銷量的主要保證,外觀設計的影響再大,也絕不可能排除功能性所有的功勞。對外觀設計的過度保護,已不適用於電子時代,甚至催生出“專利流氓”。

  10月11日,最高法院開庭。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感慨:“或許我沒能抓住案件的難點。但是對於我來講,設計專利只是應用在手機的外部,而不能應用於所有的晶片、線纜等。因此,不應當以手機的全部利潤來計算設計專利賠償金額。”一錘定音,這意味著接下來的審理,明顯對三星公司有利。

  原來蘋果三星雙方爭議焦點的“賠償設計專利侵權産品的全部利潤”標準,要從131年前兩家地毯公司設計專利官司談起,被告凈利潤並不清楚。最高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僅僅能夠使用戶飽飽眼福”,地毯本身的用料材質也是用戶考慮的重要因素。最高法院將此案賠償金額發回重審,並給出指導意見,每個案件賠多少呢?6美分。

  贏了專利侵權訴訟案,專利權人只獲得6美分賠償。美國國會坐不住了,議員批判“由於設計專利侵權無法得到賠償,自從那個判決之後,專利辦公室收到的設計專利申請銳減50%”。1887年,國會修改專利法法案,“使物品能夠銷售出去的是設計”,設計專利侵權被告以其全部利潤承擔賠償責任,最少賠償金為250美元。此後,最高法院再未審理過設計專利的案件,相關賠償規定幾經修改,成為美國法典第289條。

  國會當年修法將舉證和賠償責任施加於侵權方,目的在於保護專利權人,鼓勵創新,懲戒抄襲者。當時保護一個外觀設計專利就保護了一件産品的整體。但在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一件高科技産品通常都包含大量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賠償金額該如何計算?按照法條嚴格執行,就會出現:一個産品侵犯兩件設計專利,全部利潤都不夠賠。

  時至今日,美國法院依然沿用百年前舊標準,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蘋果設計專利侵權的賠償金額會遠高於其他專利的賠償金額。要知道,大名鼎鼎的“滑動解鎖”發明專利,只需三星賠償300萬美元,而區區外觀設計專利,三星竟要賠償4億美元。

  難怪庭審結束後,三星發表聲明:“按照蘋果方面的説法,一項智慧手機設計功能專利的持有者,有權從整個手機的銷售中獲利。鋻於與智慧手機有關的專利超過20萬項,這種裁決就低估了剩餘智慧手機專利持有者所作出的貢獻。希望最高法院能夠給出一個對設計專利法條公平合理的解釋。”

  外觀設計專利究竟有沒有一百年前的國會想得那麼重要,就要看最高法院幾位大法官的想法。這場專利世紀官司的結局,還請拭目以待。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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