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太化股份(600281,SH)公告稱,收到證監會山西監管局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太化股份在2014年年報中存在誤導性陳述並實施無商業實質的購銷交易,虛增營收,被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0萬元。
太化股份如何虛增營收?簡而言之,就是當“假”中間商,拿別人的買賣確認自己的收入。
財政部審計牽出舊案
太化股份6月17日披露的《告知書》顯示,證監會山西監管局擬對太化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40萬元罰款,對時任太化股份董事長邢亞東、總經理張瑞紅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也各有處罰。
而這一“陳年舊案”大白於世的經過也頗為曲折。
根據太化股份2016年10月的公告,其2014年報營收中貿易收入疑虛增事項是2015年三季度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會計師事務所延伸審計到太化股份,“在檢查中認為本公司2014年出於完成上級考核指標等目的,通過虛擬貿易虛增收入”。
“太化股份2014年年報中未完整披露貿易收入確認具體方法,存在誤導性陳述。”《告知書》稱,太化股份開展虛增貿易業務有三個共同特點:其一,太化股份與供應商、客戶分別簽定採購合同與銷售合同,除價格條款以外,商品名稱、數量、規格、結算方式、提貨方式等其他條款均基本相同;其二,太化股份均不負責合同項下商品的運輸、檢驗和倉儲,全部由客戶向供應商自提、供應商送貨至客戶或直接在商品存儲地轉移貨權;其三,在結算方面,主要為客戶向太化股份交付貨款後,太化股份再向供應商交付採購款。
“該公司明顯是為了增加銷售業績而人為增加交易環節。”許義娜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道,根據告知書的描述可知,太化股份是通過人為增加交易環節從而增加銷售業績,不可避免地會使得公眾對該公司銷售業績發生誤判,影響了投資者對公司價值的判斷,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太化股份的行為是否造成了國家稅務損失或引發其他關聯違法問題?許義娜律師表示,增值稅是鏈條稅,如果該公司的交易安排均有真實貨物為基礎,則這些安排在稅務上沒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沒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市場主體的契約自由安排只要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本罪的社會危害性指國家稅收損失),刑法就不應該干預。”許義娜律師認為。
資産重組曾因立案調查終止
記者根據太化股份2017年6月17日披露的告知書內容不完全統計,太化股份在2014年年報中虛增收入至少6.69億元(另有一部分盤螺銷售收入,因不能確定具體數額未計算在內)。
在告知書描述的虛增收入過程中,山西國企是否為太化股份的違法行為“行方便”引發關注。例如,太化股份全資子公司山西華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旭物流)曾在2014年12月18日向陽泉某貿易公司銷售拋光粉787.53噸,並確認收入4109.96萬元(不含稅)。上述貨物經山西省某物貿有限公司(陽泉某貿易公司指定的收貨人)再次銷售給太化股份鐵運分公司,同日,太化股份鐵運分公司再次銷售787.53噸,並確認收入4113.33萬元(不含稅)。上述貿易的銷售發票和購銷合同中列明貨物名稱、型號、數量、交貨地址等完全相同。
而根據太化股份2015年4月28日的公告,2014年度內,太化股份向陽泉恒基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泉恒基)銷售産品、商品“恰好”是4109.96萬元,與上述陽泉某貿易公司的名稱相近。而陽泉恒基是山西國資委控制的陽煤集團旗下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太化股份曾在2016年8月公告稱擬籌劃重大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産重組,後又公告稱標的資産行業類型是文化旅遊行業。而2016年10月,太化股份因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決定終止重大資産重組事項。
如今,來自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將落定,太化股份是否重啟重組備受關注。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于6月18日下午致電太化股份董秘、證代公開電話,但截至發稿時未能接通。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