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手段日益多樣,問題也隨之而來。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一項調研結果顯示,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2年內增幅近5倍,大量案件中出現從本金中直接預扣仲介費,以規避利率限制的現象。
5月11日,朝陽法院對外發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總結該院近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特點,並建議銀監會出臺細則,禁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預扣仲介費或受讓債權,防止仲介費成為規避利率限制的“法寶”。
“串案”頻發,多為仲介機構受讓債權後向借款人追償
兩年起訴486次,夏某成了朝陽法院的“常客”。
最近的一場官司中,夏某訴稱,2013年8月,朱某向其借款123796元用於經營,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分期月數為18個月。協議約定,夏某代交需向相關公司支付的諮詢費、審核費以及服務費,再將剩餘本金支付給朱某。
在借款協議中,兩人還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款應按當月應付未付金額的10%給付逾期違約金,不低於100元,每月單獨計算;同時需每日按未還金額的0.2%支付罰息;未按期支付利息,未還本金的利息併入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每日計收罰息。
隨後,夏某向朱某交付了扣除其代交費用後的本金。但朱某只按期足額償還了11期借款,夏某遂起訴至法院。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朱某應依約按期清償借款本金及符合約定和法定的利息,其償還部分本息後未再償還剩餘本金利息,構成違約。但朱、夏二人約定的逾期違約金、罰息,超過了年利率24%的標準,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援。最終,該院判決朱某償還剩餘本金4.8萬餘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朝陽法院的記錄顯示,夏某兩年來已在該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486起,其中2016年起訴322起,2015年起訴153起。
同一當事人為何會頻繁提起同類訴訟?朝陽法院民一庭法官郝卓介紹,這種情況在該院並不少見,法官們稱這類案件為“串案”,即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多起案件或被告相同、原告不同的多起案件。
“提起大量訴訟的通常是民間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或工作人員,其作為出借人出借資金獲取利息收益,而仲介機構則作為居間方從中收取諮詢費、審核費、服務費等仲介費用。”郝卓表示,這類當事人往往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代為清償本息,並從出借人處受讓取得債權,轉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訴訟追償借款本息。
法院建議禁止仲介預扣仲介費或受讓債權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迅猛,2014年受理1956件,2016年這一數字已增長至11658件,增長4.96倍。”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矯辰告訴澎湃新聞,根據該院調研總結發現,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從給付的本金中直接預扣仲介費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普遍做法。
矯辰解釋説,在前述串案中,借款資金有可能來源於仲介公司,也即作為出借人的個人僅是名義上的出借人,實際上利息收入和仲介費用可能均歸屬於仲介公司,這樣仲介公司就將其借款收益通過與其存在關聯的“名義”出借人進行了拆分,從而規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
“在P2P的民間借貸案件中,仲介服務費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矯辰表示,借款逾期時,網貸平臺往往代償借款並從出借人處受讓取得債權,在此情況下,網貸平臺或其關聯公司亦成為了出借人,也存在利息收益和仲介費用均歸屬於同一主體,仲介費用是否應一併計入利息受法定利率上限約束的問題。
他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仲介費用,常引發借貸雙方的爭議。原因在於,預扣仲介費的做法導致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少於協議約定的本金數額,但借款人卻需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本金及根據該本金數額計算的還款額還本付息。
“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實際收到的借款本金計算,借款協議的實際年化利率已經超過24%。”矯辰還表示,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及其關聯公司從出借人處受讓債權後,更成為了借貸關係中的出借方,其既通過收取仲介服務費獲取利益,同時又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本息獲取收益,實質上獲得了高額利息。
矯辰介紹,依據現有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且借款本息應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該暫行辦法尚未作明確。
為此,朝陽法院已向中國銀監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出臺細則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通過代借款人清償借款的方式從出借人處受讓債權。同時,還應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與借款人約定將服務費等由仲介機構收取的費用直接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以避免仲介費成為規避利率限制的“法寶”。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