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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鸚鵡交易活躍:商家提醒“低調養鳥”,專家建議嚴格執法

2017年05月10日 13:43:05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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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男子王鵬賣鸚鵡獲刑5年一案引發關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鸚鵡科(所有種)都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如用於馴養繁殖等用必須經過省級(包括省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授權的單位批准。

  然而,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調查發現,線上上進行的活體鸚鵡交易仍然十分活躍,對於資質問題,有鸚鵡賣家直言“個人不需要辦證”、“低調養鳥”、“被查到就説是撿的”。

  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前資深檢察官鄧學平表示,在無資質情況下買賣國家保護的鸚鵡,已經觸犯刑法。“現在是遇到一例查處一例,如果要從根本上減少買賣鸚鵡現象,需要執法部門對交易源頭進行查處。”

  人工馴養的鸚鵡屬於野生動物

  澎湃新聞獲得的裁判文書顯示,法院認定,王鵬以每只500元的價格出售2隻“綠頰錐尾鸚鵡”(俗稱“小太陽鸚鵡”),除此之外,其家中還有“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35隻,“和尚鸚鵡”9隻,“非洲灰鸚鵡”1隻,法院認定這45隻鸚鵡應為王鵬繁殖孵化而來,係待售,屬於犯罪未遂。

  這45隻繁殖孵化而來的鸚鵡也被認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判決書稱,“雖然本案所涉鸚鵡為人工馴養,亦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王鵬的辯護人徐昕持不同意見。他認為,人工馴養的和野生動物不能完全等同。 而且,鸚鵡屬觀賞性物種,繁殖性較強,王鵬在飼養過程中百般愛護,並不存在傷害動物的情形,反而增加了鸚鵡數量,在法院審理中應當與其他傷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區別對待。

  對此,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江對澎湃新聞表示,人工馴養的動物在法律規定中,屬於野生動物。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孫江表示,只要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珍稀保護動物,是不允許個人飼養的。“比如養殖場飼養,都是有法律手續的,你哪怕就是買了兩隻,也是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非法買賣。實際上不在於多少只,而是你根本沒有資質飼養。”

  除此之外,孫江還認為,個人飼養鸚鵡存在兩方面隱患:“一方面來講,個人馴養的野生動物,在飼養的過程中不能保證物種本身是否會發生變異;另一方面,如果都説自己養來繁殖的,社會秩序就亂了,有法必須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長久未更新:“國際法先行”

  此前,有媒體發表評論,稱從自然規律看,野生動物保護應是一個動態過程,名錄不可能“一定終身”。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也規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

  而現實是,“名錄”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後,近30年未作調整;“國家貿易公約”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也是40多歲高齡的“舊法”。根據新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瀕危標準體系,王鵬所販賣鸚鵡僅屬“低危”,離“瀕危”尚低兩級,是否適合列入“接刑”範圍,值得商榷。

  對此,孫江認為,現實中確實存在名錄未及時進行調整的可能性,“目錄沒有更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問題,執法人員還是嚴格按照現在的目錄執行的。

  然而,孫江提醒道,由於我國已加入華盛頓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屬於華盛頓公約組織的保護動物我們也要保護,“國際條約方面,需要遵循國際法先行原則,這就涉及到國際公約和國內法之間的銜接問題。”

  律師鄧學平認為,國際條約中野生動物名錄的變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首先需要協商,其次變更目錄需要充分理由,“如何認定它不瀕危?總體上我們瀕危野生動物瀕危的形勢越來越嚴峻,而沒有得到緩解,所以修改這個名錄,理由並不一定充分的。”

  線上活體鸚鵡交易活躍,專家建議嚴格執法

  實際上,澎湃新聞調查發現,線上上進行的鸚鵡交易十分活躍。僅以淘寶網為例,賣家並不出示相關資格證,直言“個人很難辦證”、“低調養鳥就行了”,也並不主動審核買方資質,通過評論可見買方多為個人買家。

  輸入王鵬飼養的“小太陽鸚鵡”關鍵詞,淘寶顯示出大量店舖,多家店舖此類鸚鵡交易量過百,平均價格為400-800元/只,因價格低廉、性格親人被描述為“入門首選”,而在買家評論欄中,可見多個買家以“寶寶”稱呼購入的鸚鵡。

  而其他野生鸚鵡種類如金太陽鸚鵡、和尚鸚鵡、非洲灰鸚鵡、葵花鸚鵡、金剛鸚鵡等均有售賣,價格從幾百元上至幾萬元不等,大多買家評論反饋鸚鵡圖片並描述“小傢夥很活潑”、“黏人好玩”、“已經是家庭的一員了”等等。

  針對淘寶網上出售鸚鵡的現象,鄧學平稱買賣雙方已觸犯刑法。“如果在淘寶網上公開進行違法行為,淘寶疏于審查的話,實際上是為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在法律上叫做‘幫助犯’。”

  鄧學平認為,此類案件的查處呈現一定的選擇性,“基本上是遇到一例查一例,對交易源頭視而不見,如果要從根本上減少買賣鸚鵡現象,需要執法部門對交易源頭進行查處。”

  孫江認為,淘寶上買賣鸚鵡屬於執法不嚴。“已經有法律可以規制這些東西,他們是屬於違法的。可能是我們執法手段的原因,甚至不作為的原因,這是執法層面的問題。” 同時,他還認為,立法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以前不存在網上購物,現在出現這種新情況,法律是不是應該有所體現。”

  對於我國針對野生鸚鵡的保護現狀,孫傳建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儘快更新目錄;在立法方面完善可操作性的具體細則,有法可依,執法方面嚴格執行。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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