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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起案例中32人因買賣鸚鵡獲刑,其中20人被判緩刑

2017年05月10日 10:34:21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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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男子王鵬出售自養鸚鵡獲刑5年一案引發關注。實際上,近年來被告人因買賣鸚鵡獲刑的案例並不少見。

  澎湃新聞登陸裁判文書網,以“鸚鵡”+“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檢索到2015至2017年間的21份判例,其中有32名被告人因買賣鸚鵡被判收購、運輸、或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涉案鸚鵡至少24個品種,共752隻,包括10隻死體,此外辦案機關還查獲13顆鸚鵡蛋。

  澎湃新聞梳理髮現,多數案例的被告人出於盈利目的收購、出售鸚鵡,也有不少類似王鵬飼養繁育鸚鵡後出售而獲刑的案例。32名被告人中,有20人被判處緩刑;其他12人被判處6個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辯律師王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類似案件的司法解釋和相關細則較為滯後,從多份判決看出,法官為使司法實踐結合現實情況,充分運用了自由裁量權。

  32人因買賣鸚鵡獲刑,涉二十余種鸚鵡共752隻

  據中國林業網描述,鸚鵡有2科、82屬、358種,是鳥綱最大的科之一,“鸚鵡是人們喜歡飼養的寵物,其野生種群也因此而受到威脅,很多種類都成為了瀕危物種。”

  《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而鸚鵡科(所有種)都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深圳王鵬案涉案鸚鵡即屬於上述名錄中的保護物種。

  2017年3月30日,深圳寶安區法院一審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

  法院認定,王鵬出售2隻鸚鵡,其家中的45隻鸚鵡為待售,屬犯罪未遂,這些鸚鵡經鑒定均為保護物種。法院認為,雖然涉案鸚鵡為人工馴養,但亦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能改變其屬於珍稀物種的事實。

  近年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鸚鵡的案例數量,呈現上升趨勢。澎湃新聞檢索到的21份判例,2015年僅有4起,2016年達15起,2017年目前出現2起。

  經統計,這21起案件中32名被告人因買賣鸚鵡被判收購、運輸、或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涉案鸚鵡數量為752隻,其中10隻死體,還查獲13顆鸚鵡蛋,涉及至少24個品種。

  上述案例中,有1人僅因購買鸚鵡在家中飼養獲刑。(2016)粵0103刑初1102號裁判文書顯示,2015年4月,被告人林某在廣州市荔灣區越和花鳥魚蟲市場外的路邊,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向一名男子非法收購灰胸鸚哥(和尚鸚鵡)2隻和灰胸鸚哥蛋4個,2016年7月4日被警方查獲。

  林某供述稱,其養鸚鵡主要是為了自己玩,沒有出售給別人,鸚鵡蛋也沒有出售過。9隻和尚鸚鵡蛋是其飼養的6隻和尚鸚鵡所産的,其在網上查詢過,和尚鸚鵡是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最終,法院認定林某收購兩隻和尚鸚鵡,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20人被判處緩刑,有人賣2隻鸚鵡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根據《解釋》,針對鸚鵡科(所有種)的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情節輕重的數量標準為: 6隻以上10隻以下(不含10隻)為“情節嚴重”;10隻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

  澎湃新聞梳理髮現,上述21起案件中,有20名被告人被判處兩個月至五年不等的緩刑;其他12名被告人被判處6個月至11年不等的實刑,其中被判十年以上的5人,其他人7人的刑期均在6年以下。

  在被判處緩刑的20位被告人中,判決書中提及的實際收購、出售的鸚鵡數量共42隻,平均每人買賣約2隻。除實際發生交易的鸚鵡外,在被告人住所或其花鳥市場中查獲的鸚鵡共227隻,其中有90隻被認定為犯罪未遂。

  獲刑十年以上的5名被告人,涉案的鸚鵡等保護鳥類達481隻,還有4顆鳥蛋。

  最重量刑出現在(2016)桂1402刑初88號判決中,被告人黃某、李某到廣西龍州縣邊境收購越南鷯哥、鸚鵡到廣州販賣牟利,在運輸過程中被民警攔截,涉案鳥類83隻,兩人被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十一年。

  還有一起案例,被告人譚某某在出售2隻鸚鵡過程中被抓。遼寧本溪平山區法院認定,譚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另一起案例中,法院認定,被告人池某與遊某飼養、出售鸚鵡,警方查獲的已出售鸚鵡2隻,及室內飼養的鸚鵡80隻,均為保護動物。法院認為池某、遊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係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最終,池某、遊某均獲緩刑。

  針對王鵬案的量刑,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前資深檢察官鄧學平對澎湃新聞表示,除了出售的2隻,法院還認定王鵬飼養的另45隻鸚鵡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未遂的情形,法院根據被告人實際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判決,這是法律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不過,刑事辯護律師王甫認為,在涉及非法收購、出售鸚鵡的案件中,王鵬的量刑較其他案件重些,“這也顯示出在同類案件中,司法解釋和相關細則較為滯後,從多份判決看出,法官為使司法實踐結合現實情況,也充分運用了自由裁量權。”

  對於將45隻鸚鵡認定為犯罪未遂,鄧學平認為,如果當事人沒去找賣家,就沒有著手出售的行為,“最多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而王甫則認為,在已經出售幾隻鸚鵡的情況下,王鵬對其他涉案鸚鵡係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是否有出售所有或大部分鸚鵡的主觀故意是主要應當考慮的條件。

  有人收購鸚鵡飼養繁育賣幼鳥,獲刑十年

  目前,王鵬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他的二審辯護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對澎湃新聞表示,他將為王鵬做無罪辯護,同時也會提出量刑辯護意見,“目標是追求王鵬儘早獲得自由”。

  徐昕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重。王鵬人工繁殖飼養的鸚鵡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犯罪對象“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還有待論證;且王鵬養殖並出售鸚鵡,主觀上是否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是否實質侵害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法院審理應當予以考量。

  在澎湃新聞梳理的21起案件中,與王鵬案相似,被告人在自己家中飼養鸚鵡並出售的案例有9起,待鸚鵡繁育後賣出幼鳥的案件2起。

  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向他人收購22隻非洲灰鸚鵡後,又賣出自家鸚鵡孵化不久的2隻幼灰鸚鵡,被法院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十年。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傅某在2016年間向他人非法收購8隻鸚鵡,公安機關查獲6隻鸚鵡,另外2隻鸚鵡在其他寵物店內寄售。判決中,法院採納了其辯護人的從輕處罰意見:8隻鸚鵡均是繁殖的,且已全部查獲,沒有造成其他危害。最終,福建省南安市法院認定傅某擅自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鸚鵡共8隻,情節嚴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傅某有期徒年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鄧學平認為,家養鸚鵡雖然客觀上沒有加劇鸚鵡的瀕危程度,但是挑戰了我國關於野生動物飼養的法律規定,“因為野生動物飼養必須要有許可的”。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論是用於馴養繁殖、科學研究,展覽,還是進行運輸、攜帶出縣境的,都必須經省級(包括省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授權的單位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捕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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