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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共用單車出事故,免責條款能否成運營方“護身符”

2017年05月04日 15:33:11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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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繞開一輛停在路邊的機動車,騎著摩拜單車的吳女士,被後方駛來的公交車碾壓身亡。4月18日發生在湖南長沙的這起交通事故,引發了死者所騎共用單車經營者是否應擔責的爭議。

  據當地媒體報道,吳女士家屬認為,吳女士在使用摩拜單車時發生事故,摩拜單車應該對此擔責;摩拜單車湖南區域一位發言人表示,摩拜給每輛單車都購買了産品責任險,如果因産品品質問題導致用戶或第三方受到傷害,且交警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判定該由摩拜單車來承擔責任,那麼保險公司會對用戶進行賠償,理賠的流程需視具體情況來定,“以前在長沙還未處理過這種情況。”

  在北京,一起訴訟已經獲得法院立案。據北京晚報報道,北京市民馮先生今年1月28日在使用共用單車時因剎車失靈受傷,因不滿涉事企業處理流程和服務態度,將這家企業訴至法院,索賠2萬元。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使用共用單車並不意味著使用自行車出行就是安全的,相反,因為共用單車的隨處可見,反而讓人忽視在非機動車路權低的馬路上騎自行車的危險。”吳女士家屬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希望其死亡能引發人們對共用單車安全問題的重視。

  近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共用單車投放市場,經營方極力吸引用戶使用共用單車出行,但相關事故發生,甚至造成人員傷亡,各方如何分擔法律責任?經營方在何種情況下應擔責?其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可以免除其責任?保險之外的損失誰來“買單”?

  5月3日,多名法律專家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剖析共用單車平臺與用戶的法律關係,提醒消費者在享受共用單車的便利,注意法律風險。

  受訪專家:

  王雷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助理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劉家輝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市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遠碧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交通事故團隊律師

  澎湃新聞:以長沙吳女士的情況為例,當他們向摩拜主張權利時,發現合同條款中有一條,“除非用戶能證明該意外或事故是因單車本身的固有缺陷導致的,否則不承擔相應任何法律責任”。其他共用單車也有類似條款。這意味著共用平臺僅對提供的自行車品質發生的事故負責,其他概不負責嗎?

  王雷:不能這麼説。首先,在使用共用單車的過程中,用戶和共用單車企業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係。在使用過程中,因共用單車自身品質原因導致事故,給使用人帶來損害的,共用單車企業理所當然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而且,共用平臺承擔這種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也就是説,不論單車品質缺陷是因為生産企業沒生産好,還是由其他第三人(比如之前的使用者)損壞造成的,共用平臺作為單車出租方,都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平臺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産企業或者其他肇致單車品質缺陷的第三人追償。

  其次,如果共用平臺對共用單車管理不完善,讓未成年人發現共用單車未鎖好並騎行玩耍,發生交通事故,共用單車在此類事例中即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如果共用平臺提供的單車有品質缺陷,用戶騎行中也存在過錯,共同導致對第三人損害的,應該根據用戶和共用單車企業過失大小、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共用平臺的上述條款並不能完全免責。

  澎湃新聞:使用前,確保一台共用自行車品質合格、使用安全的義務在誰?

  朱巍:共用自行車與用戶之間是租賃關係,也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經營者應提供安全、品質合格的商品。”在共用自行車與用戶建立的關係中,經營者有義務保證車輛安全合格。

  但是,目前的情況是,很多共用單車缺乏一個整備過程,即從一個用戶到另一個用戶之間,車輛有的經過檢了查和修整,有的根本沒有,對此經營者應當履行提示義務,告知用戶,在騎車之前,檢查車胎、車剎等車況。用戶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如發現問題仍使用該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損失需在自身的過錯範圍內承擔部分責任。

  澎湃新聞:長沙吳女士家屬認為,“長沙道路狀況並不適合騎自行車,在自行車路權低的情況下,共用自行車經營者只考慮自己圈錢,沒有考慮用戶安全,而安全應該是第一位的。”自行車騎行安全的風險應由消費者個人承擔嗎?平臺是否有分擔共用單車交通事故風險的義務?

  劉家輝:租賃關係是合同關係,共用單車經營者有提供合格自行車的合同義務,交通事故責任為侵權責任,因此共用單車經營者在履行合同義務以後,不分擔自行車用戶發生交通事故風險。單車作為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責任劃分以及索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共用單車平臺是否有給用戶購買保險的義務?如何評價目前部分共用單車平臺購買的保險?

  劉家輝:共用單車經營者購買保險後,由於自行車本身的品質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該就自行車品質問題導致消費者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保險不足以賠償的部分,由經營者承擔。購買保險因為不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由經營者判斷應當購買何種保險,來轉移損害賠償責任。

  胡遠碧:據我所知,摩拜、ofo、hellobike等都為消費者購買了相應的保險。如摩拜單車已宣佈和眾安保險達成戰略合作,用戶在使用單車時,因為自行車本身的原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保險公司將承擔責任。ofo共用單車為用戶購買的用車保險包括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旅行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在規範使用ofo共用單車的騎行過程中,被保險人遭到意外傷害,若符合被保條件可申請報銷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

  但是,我分別登入摩拜和ofo的官網,兩家公司僅模糊地提到為消費者投了什麼保險,並未對在何範圍內賠付進行任何披露。而保險公司是否賠償騎行人因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財産損失,又主要看共用單車公司給騎行人投保的險種及還有相應的免責條款。這就出現幾個問題:1、保險合同未被披露即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所謂意外如何界定?2、在經營者和保險公司未對保險進行細化之前,責任很難明晰。而從最近相關新聞中可以發現,用戶在發生事故後想要獲得保險理賠存在困難。

  共用單車作為新興産物,目前並無配套法律規定。地方立法可考慮引入保險保障機制,維護共用單車用戶合法權益,通過保險制度分散共用單車經營者及用戶的經營及使用風險。

  目前,共用單車在保險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比如保險種類少、可承保範圍覆蓋面窄、理賠流程不簡便。保障制度的完善既需要經營者積極去推動,也需要政府在政策甚至法律層面予以引導、要求和規範。

  澎湃新聞:共用單車帶來便利的同時,是否要對相關事故增多負責?

  胡遠碧:對於在不適合騎行的路段投放共用單車的情況,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騎行者人身或財産損失的,平臺方確實存在管理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朱巍:對於因騎共用單車而造成損害的用戶,共用平臺就算沒有法律責任,也負有倫理義務。我個人的感受是,共用單車驟增這段時間以來,非常危險,非機動車太多了,非機動車道被機動車停車佔了後,各種顏色的共用單車在機動車道橫衝直撞,特別是到了十字路口,這種混亂局面,大車司機,小車司機、自行車司機、行人都不高興,沒有一方高興。

  共用平臺應當要規劃投放量。目前共用單車全靠企業競爭,而企業不考慮城市整體需要量,只考慮相對其自身市場份額,這不但造成資源浪費,也帶來安全隱患。政府需要跟進管理,自行車使用者自身也應遵守交通規則。

  澎湃新聞:消費者在騎行共用單車時需注意哪些問題?發生事故若需要,如何證明自行車有品質問題?

  胡遠碧:消費者在騎行共用單車時,應在使用前檢查車況,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首先,檢查車況是保障自身騎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對自身人身、財産安全負責;其次,如果在使用車輛之前,沒有檢查車況,沒有發現車輛存在的顯性瑕疵,如輪胎沒氣、鏈條斷裂等問題,則發生事故後,很可能因為自身沒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而在該過錯範圍內承擔部分責任。

  在行駛過程中,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文明行駛。如果在騎行共用單車過程中因個人違反交通法規或使用不當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需在該責任範圍內自行承擔損失。

  如果消費者認為騎行的共用單車存在品質問題或産品缺陷,希望通過訴訟途徑獲得平臺方賠償,可以通過具備相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司法鑒定,一經確認該車輛存在品質問題或産品缺陷,即可提起合同違約之訴,要求平臺方承擔賠償責任。相較于提起侵權責任之訴,提起合同違約之訴,消費者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維權難度也相對較小。

  所以,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建議消費者在騎行共用單車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報警,保護現場,並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保全證據,對單車進行封存,以便日後産生糾紛時進行司法鑒定。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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