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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院拒接診可吊銷執業資質

2016年07月14日 08:47:16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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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醫院拒接診可吊銷執業資質

  前天,首都之窗公佈了《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規則》和《細則》已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以下情況發生時,如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後果,可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主要包括醫院以費用為由拒收病人、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疫苗接種單位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等。    

  醫院因費用拒收病人

  記者從《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細則》看到,該細則明確規定了653項行政處罰職權涉及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違法情節和裁量標準。

  依據《細則》,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醫療機構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實行先收治、後結算的辦法,以費用為由拒收病人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吊銷執業證書。

  此外,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的,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的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醫療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的,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各種注射、穿刺、採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滅菌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醫師謀取不正當利益

  依據《細則》,醫療衛生機構在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消毒措施的,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的或者暴發例數大於5例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吊銷執業證書。

  《細則》中還對醫師和護士的職業行為做出明確規定。醫師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並導致患者損害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導致患者死亡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3人次以上,且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3個月以上的,吊銷其執業證書。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醫療事故的,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造成醫療事故的,暫停執業活動一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醫務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吊銷參與醫務人員執業證書。

  擅自進行群體性接種

  《細則》中還明確,疫苗接種單位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此外,《細則》還明確,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婚育證明的,根據《北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處50元罰款。未按規定交驗《婚育證明》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罰款。(記者 馬金鳳)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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