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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廣告氾濫收益去哪了?

2016年07月11日 14:23:38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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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們所居住的小區各處,往往挂滿各式“有模有樣”的廣告,它們有的被整齊安插在電梯中,有的在小區步道的燈箱上,有的甚至挂滿整個樓面。可看似理所應當的小區廣告,真的應該悄無聲息地充斥業主眼簾麼?記者調查發現,隱形經營成為部分物業擅自佔用本應屬於業主收益的手段之一,而這筆物業欠業主的錢卻鮮為人知。

  廣告板在電梯內“圍堵”業主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某小區的朱建平説,剛搬進小區的頭兩年,小區內幾乎還沒有什麼廣告,但最近兩年,他發現不僅樓道裏的電梯外墻上安裝了廣告螢幕,就連電梯轎廂裏也都挂滿了廣告牌。“因為電梯門要經常開關所以沒有挂(廣告牌),剩下的其他三面都挂上了廣告牌,而且每隔兩三個月就換一次。”朱建平説。

  除了電梯廣告充斥眼球,朱建平還注意到,最近一段時間小區內的燈箱、立柱旁也挂上了廣告牌。這些廣告以早教中心、整形醫院、買房、招聘類居多,公益廣告數量很少。

  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剛建成的方遠濱江國際小區內,不少業主反映剛剛進戶,廣告板就已經在電梯內“圍堵”住了業主。“兩面都有,都是些快餐外賣什麼的。”一位業主説。

  而在天津剛剛買房的蘇啟明則在採訪中反問:“小區內的這些位置都是業主共有的,裝廣告牌不應該由我們説了算嗎?到底是誰做了主?”

  方遠濱江國際的部分業主表示,小區裏不是完全不能出現廣告,但是對於廣告的內容及商家業主可否有決定權,且電梯作為公攤面積,電梯廣告獲得的收益是否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或與業主協商分配。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還有不少業主對於廣告位管理者是誰以及是否侵犯了業主權益,表示知之甚少。

  多數業主對廣告收益不知情

  對於這些訴求,正在從事廣告位經營的小鄭向記者道出了中間的實情。“往往是物業公司找到我們,把小區內的廣告位承包給我們,我們和他們簽訂合同時不會問業主是否同意,我們是花錢拿廣告位的,錢花了廣告位到手就OK了。”小鄭坦言,承包廣告位的事情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若是知道的人多,很有可能會因為業主阻力大而沒辦法成功。

  朱建平説:“每次問物業廣告費收了多少、用到哪去了,他們都是支支吾吾説不清楚,讓我們找經理,經理又避而不談。”這似乎也印證了小鄭的話。福州市臺江區某小區的一名物業工作人員也表示,該小區的電梯廣告位已經一次性承包給了一家廣告公司,具體投放什麼廣告由廣告公司決定,“但廣告費收入其實不大”。

  那麼諸如小區電梯中的廣告位到底值多少錢?記者登錄一家廣告投放公司的官方網站,找到了該公司電梯廣告投放的相關報價。按照廣告類型來分,電梯轎廂框架刊例價698元/周/塊(紙張尺寸570mm×420mm);電梯內門貼刊例價698元/周/部(紙張尺寸370mm×760mm)。該公司網站上註明,電梯廣告投放費用依時間段、地點而定,彈性很大。一般來説,可以在報價基礎上至少砍掉40%。

  以電梯轎廂框架內廣告版砍去60%的保守價格280元/周/塊估算,一部電梯內若裝四個廣告牌一年的收入約為5.3萬元,一棟擁有五個單元的住宅樓一年僅此項收入就為26.5萬元。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某小區的周女士向記者出示了她所在小區2015年全年的業主委員會收支明細單,其中廣告收入刨除物業公司的分成後,共計9.63萬元。小鄭透露,由於住戶量、發展水準等因素各地不同,廣告費用也千差萬別,但超過兩棟樓的小區僅電梯費一年收入普遍數十萬元,大城市甚至過百萬。

  而在各地小區當記者問到廣告費用、用途是否進行了公示、業主是否知情時,多數業主表示由於沒有成立業委會,並不了解相關情況。

  ■專家建議

  應儘早出臺物業法的立法

  按照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現實中物業企業在從事經營前,應當徵得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程式上必須合法。二是經營的收益應當公開,具體用項必須合法,包括支付部分經營費用和分配給業主。”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

  按照條例內容,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福州市一物業公司負責人説:“沒有業委會的小區,這些費用確實都由我們物業來收取,但並不是都進了個人腰包,説我們靠此盈利有些偏頗,因為這筆收入我們主要還是用來彌補公共費用的不足。”

  對此付建建議,業主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公佈公共收益部分的資金使用情況,如物業服務企業拒絕公佈,可以提交業主大會,決定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如果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或者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對小區廣告的收入進行監督,或者更換該企業。

  周女士所在的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便針對小區廣告的收入,與物業公司按照當地《物業管理費條例》中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有了業主委員會,每一年小區的所有收入,包括廣告收入,我們都能及時掌握,也能更好地進行分配,把錢花在維護廣大業主權益的公共服務上,對物業而言,也起到了良好的監督作用。”周女士説。

  從事社區管理研究的專家表示,很多人誤把物業公司當成管理者,其實物業是“拿鑰匙的管家”而非房屋主人。專家表示,當前物業資訊公開的動力不足,應儘早進行專門物業法的立法工作,探索在使用、監管上的可行模式。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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