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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成最炙手可熱新商業模式:監管效率有待提升

2016年03月28日 10:37: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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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目前O2O企業和傳統電商在法律關係中都屬於居間方,但O2O在法律義務和法律風險方面與傳統電商有很多不同之處。O2O是新生事物,很多特性都是剛出現,不同行業的O2O又存在很大差別。對於O2O的監管要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採取不同的措施。

  □ 本報記者   杜曉

  □ 本報實習生 樸瑩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約談1號店、大眾點評、餓了麼、開新二手車、洋碼頭等上海市較為知名的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針對媒體反映的問題以及近期網路消費熱點,要求平臺經營者強化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自查自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在“網際網路+”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雙重背景下,O2O(Online To Offline,也即將線下商務的機會與網際網路結合在了一起,讓網際網路成為線下交易的前臺)正在成為最炙手可熱的新商業模式,相關法律風險和監管難題也不斷浮出水面。

  監管效率有待提升

  餓了麼等被約談已經不是首次。針對媒體曝光的網路訂餐亂象,北京市食藥監局不久前也召集包括餓了麼在內的北京地區約10家外賣送餐平臺進行約談。

  記者了解到,O2O涉及的領域很多,外賣只是其中一個比較熱門的領域,其他還包括美容美發、汽車服務、家政等諸多領域。

  幾年前,一篇名為《下一個億萬級市場?O2O被網際網路大佬“瘋搶”》的文章在網路上悄然流傳。O2O市場究竟有多大,人們並不清楚,但網際網路大佬們在O2O領域投下重注卻是不爭的事實,僅從餐飲行業來看就已經硝煙瀰漫:

  2014年年初,騰訊戰略投資了大眾點評,且將其視為O2O領域的核心佈局之一;百度決定未來3年投資200億元現金支援百度糯米,成為網際網路巨頭在O2O業務上最大的單筆投資;餓了麼和阿里巴巴之間也是屢屢傳出“緋聞”。

  真格基金合夥人鄭朝予實際操作過多個O2O項目,他告訴記者,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大勢所趨,在網際網路背景下這一趨勢更加明顯,O2O就是比較典型的模式。“過去我們做企業都是大而全,導致不能及時跟上變化。O2O的特點就在於化整為零,有利於中小企業生産為個體提供服務的産品,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

  “過去由於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導致某些企業運營成本偏高。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經營企業的成本已經大大下降,這是O2O繁榮的重要原因,由此帶來的問題就在於,相應的監管模式也需要適時轉型。”鄭朝予説,O2O意味社會效率的提升,從另一方面來看,監管部門也應該考慮如何提升效率。

  O2O需擔更多義務

  從O2O目前包羅萬象的發展態勢來看,很有幾分野蠻生長的味道。今年春節期間,甚至有媒體報道稱,“春節O2O租女友1天費用超千元”。

  網際網路金融律師劉媛媛在O2O領域有著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她認為,儘管目前O2O企業和傳統電商在法律關係中都屬於居間方,但O2O在法律義務和法律風險方面與傳統電商有很多不同之處。比如,對入駐商戶的審查義務不同。對電商企業來説,僅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三章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無法直接推導出居間人的審查義務,雖然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居間人確實應履行合理審查義務,但事實上,基於網路服務的廣泛性、虛擬性、不確定性,電商不可能對每個商戶進行實質性審查,這一點也為司法實踐所認可。

  “但對於O2O企業來説,它向消費者做出的承諾往往超出了一般居間人的義務範圍,因此,哪怕僅從自身利益考慮、避免大規模索賠風險,O2O企業都需要對入駐商戶盡到更為積極的審查義務,除了提供入駐商戶的真實聯繫方式,還需要對入駐商戶的資質、信譽、履約能力、服務的實際情形等進行審查,如果發現上述事項與實際情況明顯不一致,還應進一步核實資訊的真偽,確保資訊的真實性。比如杭州市工商局就曾以未對商戶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在特定區域公開營業執照資訊等理由,對某外賣O2O企業作出處罰。”劉媛媛説。

  除此之外,與傳統電商相比,O2O對消費者擔負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傳統電商的法律角色系純粹的居間人,電商平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僅負如實報告義務,且以‘故意’作為損害賠償的要件。而O2O企業因講求行業細分領域內的重度垂直和可控的服務品質,通常會就服務品質對消費者作出相關承諾。”劉媛媛説,對傳統電商來説,除非消費者能夠舉證證明電商存在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明知或者應知平臺入駐商戶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形,電商不需向實際交易雙方承擔責任;而O2O企業則要受到其向消費者做過的更有利承諾的約束並履行承諾如服務品質保障措施、先行賠付等。

  審查責任亟須落實

  針對O2O行業存在的問題,各地監管部門動作頻頻,人們見到最頻繁的一個詞是“約談”。

  “與傳統行業相比,網際網路創業的思維就是先做了再説,這是社會發展效率提升的一種表現,但有時候是矯枉過正。在這方面需要加強溝通。”鄭朝予説,“有些網際網路企業包括O2O企業也想去溝通,但不知道該和哪些部門溝通,網際網路企業和監管部門之間還需要開闢更多溝通渠道。有些企業反映過這樣的問題,我們投資人也能看到一些。有一些監管舉措和規定是好的,但由於溝通不暢,在實踐中就可能跑偏。讓O2O乃至網際網路行業有更好的發展,需要企業和監管部門一起努力,勁往一處使。對於企業來説要守法經營、規範經營,對於政府來説,也要進一步轉型打造服務型政府。”

  《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我國要發展共用經濟,規範發展網路約租車,積極推廣線上租房等新業態,著力破除準入門檻高、服務規範難、個人徵信缺失等瓶頸制約”。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執行院長傅蔚岡告訴記者,O2O監管的重點就是在於落實網路平臺的審查責任。不管怎麼樣,對於網路平臺來説,要確保入駐商家的品質。

  “對於O2O來説,如何開展監管是個比較大的課題。O2O是新生事物,很多特性都是剛出現,不同行業的O2O又存在很大差別。比如餐飲業和打車的O2O是完全不一樣的。打車O2O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網路外賣和傳統行業相比,則前景不是太明朗。對於O2O的監管要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採取不同的措施。”傅蔚岡説。

  製圖/李曉軍  

[責任編輯:袁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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