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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要擔責嗎?專家: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07月03日 09:40:26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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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神醫”胡祖秦

  日前,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發佈官方消息稱,“廣告神醫”胡祖秦涉嫌虛假廣告罪被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這是以“劉洪濱”為代表的電視廣告“神醫”事件發酵後,由警方抓獲並公開發佈資訊的第一人。

  和胡祖秦一樣,此前曝光的“神醫劉洪濱”變換身份,多次以資深老專家角色,頻繁出現在多個電視節目推銷藥品的新聞,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電視節目中,“神醫劉洪濱”時而是苗醫傳人,時而又成蒙醫傳人,甚至還是某著名大學的知名專家。由此,有網友甚至總結出近年來頻繁活躍在各大電視臺的“四大虛假醫藥廣告表演藝術家”。這些由虛假專家代言推銷的醫藥産品廣告是否屬於虛假廣告?這一行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輕信虛假代言的電視觀眾如何維權?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

  “神醫”代言推銷屬虛假廣告,社會危害更大

  “苗醫傳承人”“中醫養生專家”“御醫世家傳人”“老院長”這一系列頭銜,讓電視觀眾難以分辨在節目中侃侃而談的養生專家究竟是真是假。隨著這段時間對“神醫劉洪濱”等人的報道越來越多,他們的“神醫”身份逐漸被揭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鄭俊果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以虛假專家、虛構不存在的機構、虛構真實機構裏不存在的身份進行宣傳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和一般廣告代言不同,這種以養生電視節目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患者與消費者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鄭俊果説。

  “事實上,很多醫療醫藥或保健品推銷廣告,其實是打著養生節目的幌子,做著大大超出廣告法所允許的事。”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採訪時也認為,由“神醫劉洪濱”等虛假專家代言的醫藥類養生節目屬於虛假廣告。“類似‘神醫劉洪濱’這樣的虛假廣告已經成為廣告法在實施過程中的一個難題。原因在於這些廣告往往假借養生節目、養生諮詢欄目等形式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劉俊海説。

  6月23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通知,要求各大電視臺停止播出“苗醫鮮藥 苗仙咳喘方”“唐通50 清除糖毒”等40條廣告,理由是:上述廣告存在以節目形態變相發佈或以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形式播出,誇張、誇大宣傳,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作療效證明等違規問題。顯然,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已將類似電視節目認定為虛假廣告。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代言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據澎湃新聞報道,6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國務院關於藥品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藥品管理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多位委員在談到“神醫劉洪濱”事件時,建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虛假廣告的監管,嚴厲打擊虛假廣告。

  鄭俊果認為,這種虛假廣告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和公眾利益損害,違反了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醫藥行業相關監管制度。宣傳主體、廣告主體、廣告媒體,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對於情形特別嚴重的,還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與刑事責任。“這種虛假廣告是對患者和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由工商、醫藥、媒體監管部門聯合從嚴處罰,以欲禁于罰的手段達到高效整治的目的。”鄭俊果説。

  “根據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如果這些産品造成了消費者生命健康的損害,那麼相關責任主體就應當承擔絕對連帶責任。”劉俊海同時表示,在此類虛假廣告中,類似“神醫劉洪濱”這樣的虛假代言人其實只是被醫藥企業推到前臺的一個角色,真正的受益者往往是那些醫藥企業,他們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隨著此類事件被進一步曝光,部分醫藥企業表示他們並不清楚代言一事。面對其他媒體的採訪,部分醫藥企業代表甚至直言:“我們根本不認識劉洪濱,廣告都是直接由廣告公司製作的。”對此,劉俊海、鄭俊果均表示,廣告製作者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管缺失,消費者可借助公益訴訟維權

  記者了解到,2016年8月24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針對當時一些節目存在的非法兜售藥品、保健品和醫療服務以及播放虛假醫藥廣告等問題,專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養生類節目和醫藥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相關部門重視醫療養生類節目和醫藥廣告的管理,堅決查處各類醫療養生類節目違法違規播放的行為。從“神醫劉洪濱”等事件不難看出,該通知並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

  其實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通知發佈之前,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修訂後廣告法已經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以及代言人等在廣告宣傳中的責任有了較為細緻的規範。例如,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針對醫療藥品廣告,廣告法第16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

  雖然對於虛假醫藥廣告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出現了新的問題。據澎湃新聞《涉事藥品廠:不認識“神醫”劉洪濱,消費者不要只看廣告宣傳》的報道,兩款由“神醫劉洪濱”代言的産品目前仍在生産銷售,且相關企業並未收到任何處罰消息。

  “現在最主要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執法不嚴,甚至不作為。”劉俊海建議,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同時引入協同治理制度。對於虛假醫療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以及代言人等,可以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於多次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可以將其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對於電視臺等發佈平臺,也應當採取更為嚴格的監督,嚴格執行相關通知、規定。廣告協會等行業協會也應該有所作為,加強自律。

  鄭俊果也認為,應當加大對虛假專家、虛假機構的處罰力度。她還建議,如果觀眾因為這些虛假廣告受到損害,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要求退貨或借助公益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援起訴。7月1日起,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開始實施,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虛假專家代言的醫藥産品,如果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等問題,可以認定為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消費者或其他機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自行提起公益訴訟;消費者或其他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也可以支援起訴。”鄭俊果説。

  對此劉俊海也表示,消費者應當積極維權,適時借助檢察機關的力量支援起訴。在法律適用方面應當打通廣告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將通過虛假醫療廣告出售産品和服務的行為視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欺詐行為,進而發揮懲罰性賠償功能。

  (原題為《“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要擔責嗎?》)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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