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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乘坐滴滴出行遭遇交通事故 法院:運營商不擔責

2017年05月16日 14:07:38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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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乘坐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5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滴滴出行”運營商不承擔責任。

  2016年11月20日13時30分,鄭州市民小紅(化名)通過“滴滴出行”軟體的順風車業務預約乘坐崔某駕駛的車輛。崔某駕車拉上小紅後,在途中與陳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小紅頭部受傷。同日,小紅到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腦震蕩、皮下血腫。小紅住院治療期間,花費醫療費6775.4元。

  事故發生後,經鄭州市交警支隊二大隊認定,崔某、陳某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小紅無責任。小紅要求雙方車主對其進行賠償,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小紅便將崔某、陳某、崔某駕駛車輛的所有人邢某、車輛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軟體的提供平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訴至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擔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75632元。

  中原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崔某、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小紅無責任,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結合案件審理情況,確定被告崔某、陳某各承擔50%事故責任。因被告崔某與邢某係夫妻關係,事故車輛係家庭用車,故被告崔某、邢某應按事故責任比例對小紅的損失進行賠償。

  在“滴滴出行”運營商是否承擔責任上,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小紅是通過“滴滴出行”軟體搭乘順風車,順風車是私人小客車合乘,即拼車,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事發時,鄭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車合乘作出相關規定。因此,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考慮到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僅是合乘資訊服務平臺,並非承運人,在本案中無過錯,故其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範圍上,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崔某所駕駛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但小紅是車輛乘坐人,故該公司對小紅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財産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該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小紅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其按事故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小紅的損失進行賠償。

  在小紅的誤工費、護理費認定上,因其未提交本人及護理人實際減少收入的證明,法院參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分別為2505.37元、1252.68元。

  中原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太平財産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小紅醫療費6877.4元、營養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誤工費2505.37元、護理費1252.68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1705.45元,因該公司已承擔了全部賠償費用,故被告陳某、崔某、邢某不再向小紅支付賠償費用。

  小紅當庭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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