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和一定的充電服務費。政府希望通過這種方法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充電樁、充電站等設施的建設,甚至産生競爭,減少政府的投入。
整理了部分省市的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各地的收費上限標準有高有低,有的比較詳細,有的比較籠統。
北京
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量收取,每千瓦時收費上限標準為當日本市92號汽油每升最高零售價的15%。各經營單位可按照不超過上限標準,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各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相關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查處。
上海
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暫定為每千瓦時不超過1.6元,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後,結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修訂並予以明確。今後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南京
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5年6月29日印發《南京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
其中第11條,完善用電價格政策。落實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和充電服務價格政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在國家、省相關政策出臺後,適時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020年前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標準上限按不高於用油成本費用原則,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目前南京的電動乘用車的充電收費標準為1.44元,公交車收費為1.23元。
江西
2014年12月5日,由江西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發的《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了電動汽車充電的費用。
為便於充換電服務費計收和管理,提供充電服務模式的,按充電電度收取費用,包括電費和服務費用;提供換電服務模式的,按車輛行駛里程收取費用,包括電費、電池租賃和服務費用。
上限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時2.36元(含電費),其中電動公交車(客車)上限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時1.36元(含電費)。
合肥
電動汽車充電價格由“電費 服務費”組成,按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低於燃氣汽車使用成本的原則核定。
其中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直流快速充電樁充電服務費中準價格為0.90元/kwh,其中:集中向國家電網報裝並執行大工業電價可在上浮30%內協商確定,即最高1.17元/kwh,下降31%;
交流充電樁充電服務費在直流快速充電樁中準價格基礎上下浮30%,即0.63元/kwh,其中:利用電動汽車用戶單位場地等建設的充電樁,其充電服務費在不高於規定的交流充電樁充電服務費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
市物價局核定電動公交車充電站充電服務費0.63元/kwh;充電電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免收基本電費;電動公交車換電站換電服務價格按車輛行駛里程收取,含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換電服務價格為1.50元/公里。
青島
2015年5月15日,青島市物價局公佈了《山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核定,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或低於燃氣)汽車使用成本。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其中,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最高為0.60元/千瓦時,電動乘用車充電服務費最高為0.65元/千瓦時,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最高限價內給予用戶優惠。
河北
根據河北省物價局規定,河北省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並實行分類定價。類別暫劃分為純電動公交車、七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純電動環衛車。充換電服務費標準上限暫由省物價局制定,具體標準授權各設區市、擴權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傾斜、有優惠”,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於燃油(或燃氣)汽車使用成本原則確定,非經營性充換電設施,不得收取充換電服務費。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上限標準每千瓦時暫定為:純電動公交車0.6元、七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和純電動環衛車1.6元。
電動汽車換電服務費按行駛里程收取,上限標準每公里暫定為:純電動公交車1.8元、七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和純電動環衛車0.5元。
廣東
公交車充電服務費0.8元/千瓦時,非公交車充電服務費1.2元/千瓦時,充電時不再另收停車費用。
深圳
2015年12月2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函稱“我市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費標準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高限價上調為每千瓦時1.00元(不區分車型)試行,允許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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