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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産權改革頂層設計將出 賦予農民六項權利

2016年11月08日 08:46: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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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我國即將出臺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意見。意見將在總結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已有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如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各項權能作出明確規劃和要求。

  專家表示,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關鍵是要賦予農民更充分的財産權利,目前試點地區在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權和收益權時已經進行了順利而充分的探索,但有償退出、繼承、抵押、擔保等其他幾項權利該如何界定、賦予成為改革目前面臨的主要困難。

  記者了解到,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構建邊界清晰權能運作流暢的産權制度,以及建立起良好的産權制度運營機制。改革將從四方面入手,一是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成員,二是明確股權設置的方式,三是明確股權管理採用動態管理還是靜態管理,四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六項權能。

  專家分析稱,中國農村集體産權改革涉及三大類內容。一是資源性資産的産權改革,主要涉及土地。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總面積為66.9億畝,包括55.3億畝農用地和3.1億畝建設用地。二是經營性資産的産權改革,主要涉及土地上的房産或工具機器等。三是非經營性資産的産權改革,目前這類資産總價值已經達到2.8萬億元。

  據了解,此次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把村集體的這些資産折股量化,讓農民真正成為村集體的“股東”。這項工作現在已經有了初步時間表,不久前國務院發佈的《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明確,將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産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規劃提出,我國在“十三五”期間,將有序推進農村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到2020年基本完成經營性資産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健全非經營性資産集體統一運作管護機制。

  據了解,2009年起,我國確定了29個縣(市、區)進行農村集體産權改革試點,試點的期限是2017年底。而此次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相關意見,就是在總結29個試點經驗基礎上推出的。記者此前在多地採訪發現,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試點地區在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權和收益權時,工作開展都很順利。以國家級農村改革試驗區貴州省湄潭縣為例,該縣在8月中旬宣佈掛牌成立該省首批村級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此前全縣16個試點村已先後完成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集體資産清查和股權設置與量化等前期工作。該縣採取了“確權確股不確資”的方式,將經營性和資源性集體資産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按1人1股平均量化。未來股份經濟合作社通過開發農村資源,盤活集體資産資金,以市場主體身份開展經營管理,而農民按規定,通過持有的股份獲得分紅。 據相關人士介紹,目前試點工作的難點在於有償退出、抵押、擔保、繼承等其他幾項權能該如何賦予與實現。

  有專家認為,六項權能應該區別對待。對於農民擁有的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和收益權,重點是在所有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區,全面賦予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權和收益權;對於有償退出權和繼承權,要選擇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賦予這兩項權利,有償退出權重點是探索有償退出的範圍,繼承權重點是探索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對於抵押權和擔保權,這比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抵押擔保問題更加複雜,由於抵押、擔保可能會對集體經濟的産權結構、農村社區的社會結構帶來影響,賦予這兩項權利必須審慎穩妥。 “農村改革的深水區就是産權制度改革。”上述專家説,人類的土地制度延續了上千年,所以研究土地制度有歷史脈絡可作借鑒,但是相對而言,我國的産權制度改革卻是“前無古人”的。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表示,價值數萬億元的集體資産只有做到産權清晰,才可以避免矛盾,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才能得到解決。他説:“未來,集體資産都能到産權交易中心規範化地流轉,整個集體資産就可以實現保值、增值。通過這個改革,使集體資産利用最大化,從長遠看意義重大。”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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