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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嚴查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風險

2016年04月27日 13:18:00  來源: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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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財經4月27日訊 今日(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旅遊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等15家國家機關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農業部表示,歷來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2015年,農業部開展嚴查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風險等工作。與上年相比,2015年農業産業會(社)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上升勢頭初步得到遏制。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積極組織開展風險自查

  2015年,農業部下發通知,對防範和處置農業領域非法集資工作進行全面部署、逐項落實,特別強調要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嚴禁對外吸儲放貸,嚴禁高息攬儲,加強風險防控。2016年1月,農業部再次下發通知,要求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自查。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均及時轉發農業部文件,安排做好農業領域非法集資防範和處置工作。

  (二)嚴查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風險

  各地按照要求,重點針對農民合作社領域涉嫌非法集資情況開展專項整治和風險排查。浙江、重慶等省市下發通知或方案,要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發開展資金互助信用合作的情況開展排查,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提出風險防範要求。山西省農業廳組織全省農經系統對農民合作社非法集資風險情況進行了排查,江西省農業廳採取分片包乾、責任到人等方式,組織精幹人員加大排查力度,全省11個設區市共派出排查人數1610人,對103個縣(市、區)、22726個農民合作社進行了排查。

  (三)加強宣傳培訓

  各級農業部門按照貼近基層、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要求,動員經管系統幹部開展進村入戶、張貼告示等多形式的宣傳活動,為防範和處置工作營造了良好輿論氛圍。黑龍江省由農委牽頭,在各地、各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通信網路、電子屏等宣傳媒介,深入鄉鎮、社區、村、企業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河北省張家口市通過宣傳月活動,共舉辦相關培訓講座45場次,設立諮詢點371個,製作展板海報154個,書寫懸挂標語條幅2319條,發放宣傳紙、宣傳冊等資料43000余份。

  (四)健全預警機制並配合妥善處置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抓緊建立健全防範和處置農業領域非法集資工作預警機制,做好日常監管,探索防範預警長效機制。廣西來賓市開展合作社懸挂警示監督牌工作,要求轄區內的合作社懸挂“農民專業合作社合法經營警示監督牌”,載明“農民合作社非金融機構”、“嚴禁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嚴禁對外發放貸款、嚴禁從事業務範圍以外的經營活動”等內容,公佈農業、金融、工商、公安、銀監等監督部門舉報電話;對不按規定懸挂警示監督牌的責令改正,屢教不改的,取消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資格。湖南省湘潭市利用陽光三農網轉發警示非法集資的《公告》,並宣傳非法集資的定義、特徵以及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標語口號,達到了很好的輿論宣傳效果。

  二、當前存在的問題

  (一)及時發現案件難度較大。目前,基層相關部門監管和預警機制仍不健全,農業領域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是通過群眾舉報發現,在案件發生初期,難以及時發現。

  (二)監督管理有待加強。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應當得到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在其管理下運作。排查中發現,一些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並未得到金融監管部門審批,或者是打著農民合作社名義開展信用合作。

  (三)風險隱患依然存在。排查中發現,在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中,有的股金構成不合理,存在個別社員股金數額大,對信用資金佔有絕對控股地位;有的擴大了互助業務範圍,向非成員吸收股金和借款,存在投向風險。合作社提取的風險金額度有限,難以化解風險。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宣傳培訓。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加大利用廣播、報刊、電視、網路、微信等手段進行宣傳的力度,充分發揮政策宣傳引導的優勢,加強對農民群眾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合作社負責人、財務人員業務培訓,增強合作社防範風險的意識。

  二是加強風險防控。指導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業領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風險防控機制,突出重點,防控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金融風險。密切關注農民合作社等新的風險點,加強風險防範,及時發現苗頭問題和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提示農民合作社和農民群眾,防止風險積累,消除非法集資的隱患,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三是加大風險排查。指導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結合職責任務,積極開展或配合參加農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及時摸清本地區農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狀況,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農業領域非法集資案件涉案資産查封、資金賬戶查詢和凍結等必要的協助工作,嚴防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

  四是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深入總結已有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經驗,完善試點工作方案,配合銀監會等部門穩步擴大試點覆蓋範圍。督促地方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好規範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相關政策,因地制宜地採取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風險排查、建立風險保障金等多種措施,引導農民合作社規範有序開展信用合作。

[責任編輯:王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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