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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要求人身附加險不得為萬能型産品,中小險企將承壓

2017年05月16日 15:57:43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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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能險再度被套上“緊箍咒”。

  5月12日,保監會向各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産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對人身險産品設計提出了“四項鼓勵七項注意”。其中,明確指出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産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所謂附加險,是指相對於主險合同下的附加合同,且不可獨立於主險存在。目前市面上中小險企的主打産品當中,就有不少是以“一個主險+萬能型附加險”形式存在的,業內人士預計,新規將對中小險企造成一定影響。

  保監會方面表示,從該通知發佈之日起,此前印發的所有與該通知不符的,都以該通知為準。今後新報送或備案的保險産品需嚴格遵照該通知要求執行,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産品,保險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保監會對人身險産品提出了七點新要求。

  一是兩全保險産品、年金保險産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二是萬能型保險産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産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産品;

  三是護理保險産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四是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産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條件;

  五是團體醫療保險産品中,保險公司收取的醫療保費應全部用於醫療保險責任的保險金給付,且産品定價利率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六是保險産品名稱應當清晰明瞭,突出保險産品責任特點。保險産品定名、産品説明書以及相關産品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財”、“投資計劃”等表述。

  七是保險公司對産品進行組合銷售的,應在産品銷售和産品宣傳材料中明確告知消費者為“保險産品組合”或“保險産品計劃”。

  以一家中型人身保險機構挂在首頁的主打産品為例,該産品以産品組合的形式出現,年金保險為主險、另附多款萬能型附加險可供選擇。按照新規,該保險産品必須在宣傳材料中明確告知消費者其産品性質為“保險産品組合”,且附加險不可設計為萬能型。

  此外,保監會還對以下四種情況的人身保險産品的發展作出了鼓勵。

  一是點服務於消費者身故風險的定期壽險産品、終身壽險産品。監管支援並鼓勵保險公司在定期壽險産品、終身壽險産品費率厘定時,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煙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提高産品的科學定價水準;

  二是保險公司開發的重點服務於消費者長期生存金、長期養老金積累,併為消費者提供長期持續的生存金、養老金領取的長期年金保險産品;

  三是保險公司開發的重點服務於消費者看病就醫等健康保障規劃的健康保險産品;

  四是保險公司為特定人群開發的專屬保險保障産品,例如重點服務於支援國家實體經濟發展、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等國家發展重大領域。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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