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3日發佈《財産保險公司保險産品開髮指引》,厘定了幾種保險公司不得開發的保險産品,包括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産品。
在保險損失風險方面,也有兩類産品財險保險公司不能開發。比如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産品,或者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
此外,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産品,“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産品,也在被禁止開發的産品範圍之內。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首次細化明確了産品開發原則和禁止性規定。在《保險法》等基本法律框架的基礎上,《指引》對條款費率開發原則提出了更細緻的要求。如規定了産品開發基本要求,如依法合規、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承保能力、風險單位劃分、再保險支援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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