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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機電商會陷億元高利轉貸風暴 多人貸款億元牟私利

2017年05月24日 08:45:55  來源: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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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機電商會陷億元高利轉貸風暴

  商會以開發項目為由,從銀行貸款上億元,轉手又將此貸款轉貸給他人,收取高利,自以為這樣輕鬆賺取“利息差”的做法,可以做到“神不知鬼不覺”,但最終還是因涉嫌高利轉貸罪案發。

  2017年5月17日,經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彭某望、孔某良、徐某華、朱某浩、殷某保5人,執行逮捕。同日,申某國、陳某政、孔某維、楊某勝、劉某權、杜某芬另外6名涉案人員被取保候審。

  法治週末記者從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此次被捕的5人,分屬湖南5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彭某望係湖南省五金機電商會會長,孔某維、楊某勝、劉某權等另外9人係副會長。他們涉嫌的罪名均為高利轉貸罪。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當前遏制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引導信貸資金的正確投向是當務之急。

  涉嫌貸款億元牟私利

  2010年3月17日,湖南省五金機電商會與長沙某房産開發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共同開發五金機電市場所需的長沙市雨花區某處土地。

  為準備資金,湖南省五金機電商會以“十聯戶”聯貸聯保的方式,向某銀行雨花支行申請貸款1億元人民幣。後彭某望、孔某良等人在明知土地項目開發有困難的情況下,仍然商議先將貸款申請下來,如果土地項目開發不成,便將資金轉借給商會需要資金的會員或他人。

  2011年12月,彭某望、孔某良等人偽造採購合同等材料,以擴展業務需要、流動資金緊張為由,從某銀行雨花支行貸款1億元,年利率為7.872%左右。

  為了轉貸牟利,彭某望等人明確對1億元資金實施集中使用,由杜某芬負責管錢管賬和辦理放款,同時約定對轉貸獲取的利潤進行平均分配。

  後彭某望等人將貸款資金以2分的月息轉貸給湖南某建設公司、羅某保等單位或個人,獲取轉貸利息1200余萬元,除去支付給銀行670余萬元,涉嫌非法獲取利潤560余萬元。

  2014年4月,彭某望等4人為賺取轉貸利息,以“四聯戶”聯貸聯保的方式,採取同樣手段,以月利率0.675%從某銀行貸款2000萬元,將其中1500萬元以2分的月息,轉貸給湖南某投資公司,獲取利息240萬元,除去銀行利息,涉嫌非法獲取利潤110余萬元。

  雨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彭某望等11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數額巨大。

  近日,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高利轉貸罪為由,決定逮捕彭某望、孔某良、徐某華、朱某浩、殷某保5人。同時將彭某望等湖南五金機電商會的10名正副會長,以及負責管錢管賬、辦理放款的杜某芬等11人,起訴至雨花區人民法院。

  高利轉貸高發人群是公職人員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利用銀行相對低息的貸款,將錢貸款出來後以高額利息轉借給需要資金的相關企業及個人,賺取利息差,這是一種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發生高利轉貸行為的高發比例人群是公職人員群體。這類人員在銀行擁有較高的信用等級,相對容易獲得小額信用貸款,然後轉借他人賺取利息差。

  兩年前,雨花區檢察院就曾辦理過一起公職人員高利轉貸案。

  現年54歲的湯某輝,原是長沙市雨花區房産管理局局長,2007年11月、2009年12月、2013年12月,湯某輝以牟利為目的,分別從長沙某銀行信用貸款共120萬元,2014年又從長沙某農村合作銀行貸款50萬元,爾後以月息1.5%轉借給他人收取利息。2007年至2014年,湯某輝通過高利轉貸共計獲得利息凈收益13萬餘元。

  2016年6月6日,雨花區法院一審認定湯某輝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高利轉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其13萬餘元的非法所得款上繳國庫。

  雨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向記者透露,在公職人員隊伍中,有些人對高利轉貸罪一無所知,他們甚至認為,把銀行的貸款轉借給他人賺取利息差,是一種理財方式而已。

  “賺取利息差累計達10萬元或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10萬元,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就構成刑事犯罪。”辦案檢察官對法治週末記者説。

  高利轉貸案隱蔽性強

  雨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還向記者介紹,高利轉貸這類案件都較為隱蔽,一般如若不出現借貸雙方經濟糾紛則較難發現。

  正因為作案隱蔽,在浙江省諸暨市經商的徐某,曾經嘗到過高利轉貸的“甜頭”。

  2009年,酈某因為資金緊張向徐某借款。徐某以諸暨市某服飾商行購買生産原材料為由,向銀行申請個人助業貸款人民幣200萬元。同年7月24日貸款下來後,徐某將貸款來的人民幣200萬元以月息3分借給酈某,酈某于2010年7月28日歸還本金人民幣200萬元,並支付利息人民幣72萬元。徐某在該筆貸款中支付銀行利息人民幣10.62萬元,非法獲得人民幣61.38萬元。

  2010年7月,徐某為轉貸牟利,又以諸暨市某服飾商行進貨為由,向銀行申請個人助業貸款人民幣200萬元。同年7月14日貸款下來後,徐某將該200萬元貸款中的100萬元以月息4分借給酈某,酈某支付利息至2011年7月共計人民幣48萬元。徐某在該筆貸款中支付銀行利息人民幣6.6375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1.3625萬元。

  2015年2月6日,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徐某犯高利轉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徐某上訴後,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

  法治週末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高利轉貸案除隱蔽性強外,還對市場經濟秩序有破壞性的特點。

  “一般利用銀行貸款用於民間借貸賺取高額利息,推高了社會借貸成本,也極易引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案件,也極易造成銀行信貸損失。”雨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對記者説。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在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傷及實體經濟的宏觀背景下,遏制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引導信貸資金的正確投向是當務之急.加強對高利轉貸行為的刑事規制,是司法為民的應有之義。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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