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經濟新常態下加強政府採購勢在必行
【對策建議】
政府採購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政務活動或提供公共服務等活動,依法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服務等的行為。它是採購過程、採購政策、採購程式、採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採購進行管理的制度。科學、合理的政府採購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因而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政府採購發源於歐美發達國家,它既是規範公共機構採購行為的管理制度,又是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有效調控手段,還是發達國家政府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工具。進入20世紀後,政府採購日益成為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政策工具。隨著經濟全球化,政府採購延伸到國際貿易領域。
我國政府採購制度破冰于20世紀90年代,旨在適應我國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需要,是作為財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一項內容而提出來的。我國初期的政府採購根據國情定位在節支、防腐、提效上。經過十幾年的改革,基本建立了以競爭為基石的政府採購制度,範圍不斷拓寬,規模持續增長,節支效果明顯,採購行為日趨規範,走出了一條從無到有、從點到面、從小到大的政府採購改革之路。隨著改革的深入,我國實行了促進節能減排的綠色採購政策,建立了強制採購節能産品和優先採購環保産品的基本制度,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全面加強政府採購進口産品審核管理,全國政府採購總量中進口産品比例保持在3%以內。這些政策的實踐,豐富了財政調控的方式和手段,促進了産業政策落實,顯示出其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重要作用。但總體上,我國政府採購的政策作用仍不突出,現有政策體系不完善且碎片化,有效果但不顯著,政府採購作為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工具的地位尚未確立,與發達國家政府採購所承擔的政策工具角色相比差距仍然比較大。
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發展方式正從規模速度型粗放增長轉向品質效率型集約增長,以前以大投入推動GDP快速增長的不可持續方式逐漸棄用,在去量化背景下,國家可運用資源也開始集中在財政上。積極財政政策增加了市場供給,政府採購規模也隨之增加。但在注重節支、防腐、提效的治理思路下,我國採購規模的威力仍被封閉在體制內,採購活動仍局限于行政管理體系內,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與企業對接。而只有具體採購活動與企業直接對接,才能有效實現穩經濟、調結構、保創新、增就業等政策目標。因此,實現政府採購發展方式轉型,凸顯政策工具作用,是新常態的必然選擇。為充分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作用,應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轉變觀念,樹立政策作用是政府採購主要目標的意識。首先,準確定位政府採購。政府採購不是政府購買,政府購買只是政府採購的載體,政府採購是在此基礎上通過立法來體現國家政治意志和實現執政目標,是政府資源分配中的關鍵機制,是通過政府合同這一“裝置”,將財政資金有目的地注入供應商所處的市場,最終給經濟社會帶來巨大效應。其次,準確定位政府採購需求。政府採購以龐大的採購規模,可以引領企業,助力經濟轉型升級;通過有傾向性採購政策可以修正市場造成的不公平,採購對象的技術指標只是貫徹這一政策需求的載體。再次,正確定位政府的角色。目前的政府採購制度,將政府的主要角色定義為消費者,但政府的真正角色是調控者,其工作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財政資源來引領企業、影響市場,最終實現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二是完善相關法律,為發揮政策作用創造條件。我國在法律定位上,政府採購的主要目標仍是節支、防腐、提效,這是導致政府採購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的原因。由於政策作用仍處於從屬地位,因此採購方式和程式設計主要服務於節支、防腐,尤其是明確規定了公開招標的主導地位。若要改變這種現狀,首先,重新定位政策作用,應當順應政府採購發展的內在規律,將政策作用界定為政府採購的主要目標。其次,將“操作法”改為“需求法”,實現真正的需求驅動。目前政府採購法關注焦點是程式合法和操作規範,因此將公開招標居於主要地位。但要凸顯政策作用,應將“操作法”改為“需求法”。政府採購通過合同條款的傾向性可以改變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經濟社會狀況,這也體現了政府採購政策目標從供應鏈開始影響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再次,加大競爭力度,強化透明和監督。發揮政策作用,並非放棄節支、防腐。只要有充分競爭,節支就自然能夠實現。而透明度和監督,可以最大限度保證採購遠離腐敗。
三是要積極加入GPA。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深入,政府採購應從國內政策工具擴展為影響國際貿易的政策工具。為了進一步規範國際貿易,適應全球經濟形勢的變化,1979年原關貿組織達成《政府採購協議》(GPA),政府採購延伸到了國際貿易領域,成為以市場換市場的手段。經歷多年的演變和調整,成員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輻射的範圍越來越廣,其涵蓋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多,功能和作用日益凸顯,得到絕大多數成員國的認同。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特別是在經濟新常態下,政府採購也應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的重要領域。通過加入GPA可以為國內企業走出去、擴大海外基礎設施投資創造條件。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