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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明確售電公司準入門檻:總資産不低於2千萬

2016年10月12日 07:53:06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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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鄧毅 攝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發改委、能源局聯合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售電公司準入門檻,資産總額不得低於2千萬元人民幣。同時,還明確了應強制退出市場並登出註冊的六種情形。

  《辦法》明確了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是資産總額不得低於2千萬元人民幣。資産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産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産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是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是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援系統需要的資訊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資訊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五是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提出,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市場並登出註冊:

  一是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是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是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産、歇業的;

  四是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是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要求,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願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産。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並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辦法》還要求,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及負有責任10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是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註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是對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三是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援。

  四是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五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六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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