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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溢油案二審維持原判 中海油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09月30日 08:14:46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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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天津9月29日電 記者張馳 9月29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欒樹海等21人與被上訴人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對欒樹海等21人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予以免除。欒樹海等14名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宣判,這也是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系列案中首例受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

  2011年6月,渤海蓬萊19-3油田發生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責任事故。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部門組成的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認定,康菲公司承擔溢油事故的全部責任。為了及時有效挽回漁民養殖損失和海洋生態損失,國家海洋局、農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協調集中索賠方式,與康菲公司協商污染損害賠償問題。經過協調,康菲公司支付了10億元人民幣的賠償補償款,其中7.315億元用於賠償補償從河北省樂亭縣至遼寧省綏中縣連續岸段受污染的“四縣三區”漁民的養殖損失,還支付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款16.83億元。截止2012年底,受污染影響的約4500余戶漁民接受了行政協調,並獲得了養殖損失賠償。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不接受行政協調賠償補償,以溢油事故給其養殖海參造成重大損失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溢油事故對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的養殖海域造成了污染,其養殖權利應受到保護,康菲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海油公司不是油田的作業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承擔賠償責任。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應當對損失程度和數額承擔舉證責任,由於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的舉證未達到充分、確定的程度,因此天津海事法院結合相關證據及案件事實,對污染程度和數額進行了綜合認定,參照行政賠償補償標準酌定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的損失數額為1683464.4元,並免除了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

  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的養殖海域因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遭受污染,康菲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案件的爭議焦點,即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因溢油事故所遭受的污染程度及損失數額。天津高院認為,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應對污染程度和數額承擔舉證責任。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主張將河北博亞科技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諮詢報告》作為證明污染程度及損失數額的依據。

  博亞公司雖被列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但其登記的專業類別卻為“科技諮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包括養殖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事項,且特別註明“以上涉及資質管理的項目除外”。對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養殖的水生生物死亡原因的鑒定及漁業損失程度的評估屬於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事項。農業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就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明確要求承擔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的單位必須取得《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證書》。博亞公司並未取得該證書,不具備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根據《技術諮詢報告》的內容,該報告僅為理論性諮詢意見,不具有鑒定意見的證明力。

  此外,由於海水樣品及溢油樣品在採集後未及時交由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取樣和送檢行為不具有連續性,故不能證明送檢樣品即為採集樣品,依據《檢驗報告》和《油指紋鑒定報告》作出的《技術諮詢報告》的證明力,法院不予確認。

  關於污染程度。國家海洋局北海監測中心出具的《蓬萊19-3油田溢油岸灘及近岸海域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近岸調查報告》)能夠反映監測區域內的海洋環境情況,亦經當事人質證。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否定《近岸調查報告》的相關結論。一審判決將《近岸調查報告》作為認定污染程度的依據,符合法律規定。關於損失數額。鋻於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數額,一審判決根據《近岸調查報告》,並參照樂亭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賠償補償標準,對污染程度進行綜合認定,並酌情確定損失數額,並無不當。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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