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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崑崙公司原總經理貪4千余萬 致2億多國資損失

2016年09月28日 08:37:28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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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侵吞公共財物,收受他人鉅額賄賂財物,為親友公司非法牟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産嚴重損失。中石油崑崙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原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黨委書記陶玉春貪腐案,由於涉案金額高達3億余元,致使該案進入司法程式後就備受關注。

  今天上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公開宣判,陶玉春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法院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23年,處罰金750萬元。 

  在審判長宣讀完判決後,陶玉春當庭表示:“我尊重法庭判決,不上訴。”

  私分國企所持房産股份

  陶玉春生於1962年3月,山東省日照市人,曾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香港有限公司部門經理,後成為中石油深圳石油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08年9月開始任中石油崑崙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總經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至2011年,陶玉春先後利用其擔任多家國有企業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貪污侵吞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賄賂財物,為親友公司非法牟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産嚴重損失,涉案金額超過3億元。

  2004年,陶玉春為逃避監管,繼續掌控國有全資持股的青島石油實業公司,指示下屬註冊兩家新公司,之後將深圳技開和中油器材等持有的“青島實業”股權轉給新公司,最終“青島實業”三大股東均成“空殼”,“青島實業”仍由陶玉春實際控制管理。2008年“青島實業”在關閉登出過程中,本應將包括價值1661.52萬元的青島市嶗山區澳門花園8套房産在內的全部資産上交深圳石油公司,但陶玉春決定將8套房産與孔某、常某(均另案處理)等8人私分。

  陶玉春還同意無償轉讓並私分國企持股。2007年,經陶玉春同意,青島實業公司將持有臨沂中孚公司60%股份中的30%股份無償轉讓給臨沂中孚公司3名高管進行私分。在股權轉讓過程中,3人並未實際支付股份轉讓本金900萬元,也未與青島實業公司簽訂任何借款協議。

  此外,中油器材公司在辦理登出清算階段,陶玉春指使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做假賬方式,套取深圳泰寧花園一套價值84.478萬元的房産,並無償轉讓登記到公司一員工名下。

  照顧親友胞弟非法牟利

  除了貪污公共財物外,陶玉春還涉嫌為親友公司非法牟利,收受他人賄賂財物,以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産嚴重損失。

  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至2002年,陶玉春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深圳技開公司與王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臨沂羅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做“乾粉”生意,幫助羅通化工公司非法獲得差價利潤1924萬餘元。王某為感謝陶玉春關照,將1600萬元分兩筆通過羅通化工公司賬戶,匯往陶玉春胞弟陶某實際控制的公司賬戶。

  從該賬戶上,陶玉春妻子蘇某分51次取走255萬元,外甥女取走20萬元,胞弟陶某取走7萬餘元,轉入證券市場保證金專戶400萬餘元,轉入陶某個人賬戶208萬餘元購買房産,該房産後轉讓給陶玉春。

  陶玉春得知江蘇一家公司可以生産油田器材,故意不直接與該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而是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5家空殼公司介入深圳技開公司和青島實業公司等國企與貨源廠家之間的採油原料器材交易環節,從江蘇公司買入相關器材,然後高價賣給深圳技開公司和青島實業公司等國企,從中賺取高額利潤共計2948萬餘元。

  此外,檢察機關還指控,在2005年底,陶玉春參與了深圳石油公司關於增資海南中油深海養殖科技有限公司、開發深海養殖等項目的董事會決策,上述事項均未報請上級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批准。該項目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大幅虧損,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約1.99億元。

  2010年9月,陶玉春未經集體討論,也未按規定向其上級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報告,違反該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規定,擅自批准豁免中山鎮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債務的方案,直接造成國有資産損失3295萬餘元。

  當庭認罪願意全額退贓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該案第一次庭審過程中,除了為親友牟利一項之外,陶玉春對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指控均當庭否認,稱“都是董事會決議,自己只是參與決策。”面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及對其不法行為的當庭訊問,陶玉春説的最多的就是“記不起來了”“這個我不清楚”“具體事情都是手下人辦的,我並沒有參與”。

  在該案的第二次庭審中,陶玉春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陶的親筆供詞和退贓證據。對於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陶玉春當庭逐項做了有罪供述,並當庭落淚悔過。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陶玉春當庭宣讀了悔過書,認為自己辜負了黨的培養和組織的信任,利用手中的權力牟取私利,給國家造成了鉅額損失。他還表示對涉案贓款全部退還,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均不上訴,懇請法庭給予其悔過自新的機會。

  在該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陶玉春的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共計5882萬餘元。

  珠海市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陶玉春作為國有公司中管理、經營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4639萬元,被告人陶玉春作為國有公司青島實業公司的實際管理者,擅自決定轉讓該公司持有的臨沂中孚公司股權,並挪用該公司的資金給他人購買上述股權,被告人陶玉春作為深圳技開公司、青島實業公司等國有公司的管理者,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盈利業務交由其胞弟陶煒控制的公司經營,陶煒控制的公司借此獲利2953萬餘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陶玉春作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産損失2.328億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據此,法院以陶玉春犯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犯罪數額為90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綜上,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23年,處罰金750萬元。

  記者了解到,該判決還宣佈涉案被貪污的房産、退繳的違法所得5672萬餘元上繳國庫;貪污贓款購買的房産以及挪用的公款726萬元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退繳的其餘款項210萬餘元和被告人陶玉春的財産用於補齊追繳同案人貪污違法所得不足部分,剩餘則充抵財産刑。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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