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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整肅“灰色地帶” 規範限售股轉讓稅收

2016年09月06日 13:46:0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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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開,國稅總局出臺重磅文件規範長期處於“灰色地帶”的限售股解禁轉讓徵稅問題。

  8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簡稱“53號公告”),首次明確了單位轉讓其持有的限售股該如何認定買入價。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王駿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53號公告的最大意義是從國稅總局層面明確了限售股解禁轉讓徵收增值稅的買入價。以前徵收營業稅時只有分散的地方性規定,沒有一個明確的全國性徵則,而地方執行處於‘灰色地帶’,有的收、有的不收、有的選擇性徵收。”

  王駿強調:“雖然表面上看營改增之後稅率從5%變為6%,但由於6%的增值稅要放到‘銷項-進項’的整體鏈條去考慮,所以不能簡單判斷稅負是增加還是減少。總體來説,53號公告對於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還是儘量考慮了納稅人的利益。”

  限售股轉讓稅收規範“升格”

  53號公告顯示,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三種情況確定買入價。業內人士表示:“這份公告正式明確轉讓限售股屬於轉讓有價證券,應當納入增值稅的徵稅範圍,按6%的增值稅率徵稅,並對限售股的買入價進行了規定。”

  具體來説,一是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是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産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稅務專家告訴上證報記者:“此前限售股轉讓徵收營業稅時,是按股票賣出與買入差價的5%徵收,適用於除個人以外的所有單位,包括基金公司和私募機構等。但是,由於該項徵收工作是由地方稅務局主導,並沒有全國統一口徑,因而較易規避。按照轉讓方所在地徵收的原則,有的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會選擇遷址避稅。而此次53號公告是將限售股轉讓徵稅由分散的地方性規則集中為中央層面的統一規範,稅收統一性的意義重大。”

  解禁前送轉股買入價不再為“零”

  記者了解到,此前對限售股轉讓營業稅持明確徵收態度的省市只有十余個。其中,廣西、福建、浙江、廈門、天津、海南等省市公告明確了繳納股票轉讓營業稅的買入價等相關問題。

  那麼,原先營業稅的買入價與53號公告裏規定的增值稅買入價是否存在差異?“營業稅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徵則,從我們接觸的情況來看,兩個買入價大體是一樣的。地方徵收營業稅時,對於原始股、限售股的買入價也是以IPO的發行價為準,與53號公告的邏輯一致。”王駿表示。

  不過,王駿特別提到,“53號公告強調,解禁期前(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孳生的送股和轉股,都是按照對應的原股買入價一樣的原則處理,而在過去徵收營業稅的實務操作中,稅務機關往往是把上述送轉股都當作零對價、零成本計算。在這一細節上,53號公告更有利於納稅人的利益。”。

  另有分析人士認為,由於送轉股後股價需除權,股價隨之降低,而按照上述規則確定的買入價是固定的,所以可能刺激上市公司高送轉之後賣出解禁的限售股,從而少繳稅。上海證券報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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