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檔案館6日公佈了日本戰犯佐佐真之助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據佐佐真之助1954年8月-1956年5月筆供,他1893年出生於日本福岡縣。1932年9月到中國參加侵華戰爭,任關東軍第10師團步兵第63聯隊第3大隊少佐大隊長,1945年7月任關東軍第3方面軍第39師中將師團長。1945年8月23日被蘇軍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32年10月,“我于佳木斯駐防期間”,“當做密探嫌疑者而逮捕了中國人民約30名”,“其中經拷問後殺害了抗日戰士15名,人民6名”。“在佳木斯東北方約10公里之村莊,”“對戰場村莊的人民給予了損害,依照我的命令殺害5名”。
1940年8月,在浙江莫幹山,“我的部下大隊在戰鬥中曾使用毒瓦斯(綠筒)給予了重慶軍(即國民黨軍——編者注)戰士莫大的損害”。10月,在浙江諸暨,“殺害了重慶軍戰士約600名,在這裡邊包含戰鬥中重傷者和被戰士殺害的俘虜推測約40名。這個罪惡是我平常教育須殺害這些俘虜的結果。又各大隊在戰鬥中使用毒瓦斯(綠筒),給予了重慶軍戰士很大的損害”。
1941年1月,在浙江杭州,其指揮的第1大隊“逮捕密探嫌疑者約20名,拷問殺害的約7名”;第2大隊“逮捕密探嫌疑者約20名,拷問之後殺害的約9名”;第3大隊“逮捕密探嫌疑者約25名,拷問殺害的約8名”。
1943年12月,在“荷蘭領屬東印度安汶島”,“強制的使用印度尼西亞婦女十數名,設立一個慰安所,供給日本兵士之用,這是對印度尼西亞婦女重大的侮辱行為”。
1944年6月,在從浙江金華向衢州作戰中,“殺傷人民約50名”。
1944年12月-1945年5月,在湖北“逮捕了抗日軍及抗日團之密探嫌疑者共約90名,在調查拷問之下共殺害約30名”,“于步兵聯隊宣撫班,也對中國人民進行欺騙的宣傳,在其行動中虐待人民,其中殺害約6名”。在湖北當陽,“對奮起正義行動的多數人民,毆打虐待致殺害約20名”。“為了教育刺殺練習試斬等使用,慘殺了俘虜5名”。“師團于湖北省駐防期間,在當陽從以前就設立的日本人經營之慰安所,使之供給日本軍隊慰安,師團對此經營予以支援。該慰安所裏有中國婦女十數名,都是因日本帝國主義之侵略戰爭,而陷於生活困苦,被強制的收容從事賤業。我想在宜昌、荊門也有和這同樣的慰安所。”
1945年1月,在湖北當陽,“殺害了俘虜約5名”。“師團將各部隊軍官召集到當陽,進行毒瓦斯教育之際,把2名俘虜放入瓦斯室內,為試驗毒瓦斯效力使用。又師團軍醫部,把4名俘虜放入瓦斯室內,進行毒瓦斯效力試驗而虐待,終於把他們都殺害了”。
1945年2月,在湖北沙市西北方馬山屯“殺害了中國無辜人民約15名”。
1945年3月,在湖北襄樊作戰期間,“殺害重慶軍戰士約3500名(於此之中,包含殺害俘虜若干名)”,“殺害中國人民約200名”,“強姦的中國婦女數字約50名”,“燒燬民房約200戶”。“為了隱匿師團之作戰企圖”,“阻止了3名人民通行,並殺害之外,于其他村莊道路等,逮捕虐待人民,殺害十數名”。“在南漳方面作戰中,發現由中國人民4名用擔架搬運2名負傷的重慶軍戰士中,便將該負傷戰士2名殺害,並將逃跑的搬運中之人民4名也射殺了”。“各步兵部隊于攻擊戰鬥期間,使用毒瓦斯及炮兵發射瓦斯彈,給予重慶軍損害”。
另:
1932年9月-12月,“殺害人民:作戰時約35名,平常時約8名,計約43名”。
1934年3月-12月,“殺害人民:約10名”。
1936年3月-1937年5月,“殺害人民:約7名”。
1940年3月-1941年3月,“殺害人民:作戰時約3名,平常時約24名,計約27名”,“強姦婦女:平常時1名”。
1942年12月-1944年1月,“殺害人民:作戰時約3名,平常時約21名(以外負傷約15名),計約24名”,“糟蹋婦女(慰安所):十數名”。
1944年2月-11月,“殺害人民:作戰時約50名”,“平常時約2名”,“強姦婦女,1名”。
1944年12月-1945年8月,“殺害俘虜:作戰時約6名,平常時做刺殺教育用約5名,試驗毒瓦斯教育用6名,其他5名,共計約22名”。“殺害人民:‘作戰時約204名’,‘平常時約65名’。‘計約269名’。‘強姦婦女,作戰時約50名(推測數)’,‘平常時約17名(包含慰安所)’,‘共計約6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