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3名臺灣籍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犯執行死刑。
據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該3名臺灣籍毒品罪犯分別是陳某某、許某某、王某某。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4月27日分別對陳某某、許某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一案,王某某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一案作出判決,依法判處三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三人在宣判後均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11年8月16日、2011年12月1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于當日對3名罪犯執行死刑。
關於陳某某、許某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罪犯陳某某經臺灣蔡某指使,在漳州漳浦縣趙家堡附近接收90千克毒品氯胺酮運至自己的養殖場,並於當晚雇人將毒品用其購置的漁船運至海上接駁的臺灣船隻。
同年12月19日,罪犯許某某接到毒販指令後,糾集罪犯陳某某等人前往漳浦縣趙家堡至赤湖鎮方向的公路邊,接收80千克氯胺酮存放于陳某某的養殖場,並於同月23日雇人將毒品運至接駁的臺灣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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