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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官解讀《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2008年04月24日 08:3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華網福州4月23日電(記者鄭良)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廈門、漳州兩地法官結合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實踐,認為規定有助於解決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有助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廈門市中級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劉友國法官説,訴訟文書送達是民事訴訟中十分重要的環節,就當事人而言,只有在收到訴訟文書並知悉其具體內容的情況下,才能確定自己如何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

  據統計,廈門中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自2002年至2007年受理的涉臺民商事案件達220件。劉友國説,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臺灣地區當事人的訴訟文書的送達一直是個難題。送達難體現在:第一,缺乏有效的送達途徑;第二,公告送達比率高。近年來,廈門中級法院嘗試運用向臺灣當事人在大陸的親友送達,向進入大陸的臺灣當事人公司職員送達,通過郵寄送達,發傳真、電話通知、公告送達等手段進行送達。

  漳州市中級法院涉外審判庭庭長鄭通斌説,在目前兩岸司法機關沒有相互協作,也沒有相應交流平臺的情況下,涉臺案件由於缺乏法定的送達途徑,送達極不方便。

  鄭通斌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妥善解決了當前涉臺案件審理過程中送達難的問題,有利於增強臺商、臺胞維權的意識和信心,同時,也進一步表明大陸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的信心,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兩岸司法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2007年7月,漳州市法院在大陸首創“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合議庭”,專門受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截至今年3月底,共受理一審涉臺民商事案件111件,審結90件,結案標的4200多萬元;受理二審涉臺民商事案件20件,審結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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