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公佈司法解釋緩解兩岸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

時間:2008-04-22 13:32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4月22日電(記者 張勇)最高人民法院22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新通過的司法解釋《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旨在緩解兩岸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的《規定》將於23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規定適用的範圍;2、送達或者代為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的種類;3、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途徑、方式;4、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適用留置送達、傳真和電子郵件送達的規定;5、在兩岸法院相互委託送達的情況下,對送達主體和委託函的具體要求;6、涉臺民事訴訟文書公告送達的具體規定;7、送達期限的規定,等等。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可採用下列方式:1、受送達人居住在大陸的,直接送達;2、受送達人在大陸有訴訟代理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3、受送達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達;4、受送達人在大陸有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的,向其代表機構或者經受送達人明確授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5、受送達人在臺灣地區的地址明確的,可以郵寄送達;6、有明確的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7、按照兩岸認可的其他途徑送達。採用上述方式不能送達或者臺灣地區的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發佈會上説,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涉臺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200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事一審案件3529件,2007年為4163件,同比上升17.97%。由於眾所週知的原因,兩岸法院審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達的“瓶頸”。據統計,大陸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臺民事案件80%無法送達;臺灣地區法院目前積壓的需要向大陸當事人送達的訴訟文書也高達數千件。因此,解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對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權益。這次公佈和實施《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是繼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實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釋後的又一重大司法舉措,將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兩岸法院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的問題,增強兩岸同胞尤其是臺灣同胞依法維權的意識和信心。這也進一步表明大陸方面依法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的誠意,以及推動兩岸司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決心和誠意。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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