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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虹公司紀委書記實名舉報董事長濫用職權

2015年07月28日 12:54:00 來源:財經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2012年10月26日,長虹集團召開董事會審議上述協議。會上,趙勇要求只談對上述協議的意見,回避導致長虹深陷鉅額債務的原因和背景。當部分董事提出“如果同意了,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時,趙勇回復:“你們不會承擔任何責任”;董事又提出“那要有書面承諾”,趙勇回答“沒有書面承諾”,“我承擔這個責任,本來這個問題就是他媽的董事長、法人代表的責任嘛,談以前的事還有什麼用…”,“董事會(只不過)是必備程式,它不是説有什麼責任”,“合同已簽訂的東西不能再改”等。會議中,趙勇也承認:“我們前些情況也是不太規範,這是確實的,…長虹在合肥又不僅僅是鑫昊,好大的一攤事情,所以以前那些事情的董事會決議也沒有走,我簽的字,如果説以前的事兒,各位都沾不上,啊。”並聲稱“這個讓大家討論,不是説責任的角度,這個責任與大家無關”等。最終,在趙勇的強烈施壓和無效承諾下,大部分董事還是同意了上述兩協議。其違法行為被表面上合法化,綁架其他高管的目的得以實現。

  至此,長虹集團不得不進入實質收購鑫昊電漿項目,並自收購之時立即關閉停業了這個項目的生産研發。項目從收購之日開始即失敗,致使鉅額國有資産打了水漂。

  長虹集團對鑫昊電漿的整合,雖然掩蓋了長虹股份的前期未履行法定決策程式以及資訊披露等相關違法現象,但根據相關規定,長虹集團對於如此之巨的股權收購,須獲得國資監管部門的批准。為此,長虹集團又向綿陽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關於四川長虹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整合安徽鑫昊電漿螢幕件有限公司電漿顯示屏及模組項目的請示”。該請示不顧鑫昊電漿項目收購即關閉的現實,虛構編造了“整合安徽鑫昊電漿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整合鑫昊電漿項目“有利於擴大公司電漿生産規模,整合技術優勢,完善産品分佈,提升量産效率”以及“有利於發揮産業協同效應”、“構建中國電漿産業集群,促進産業鏈配套環境建設”等。以求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同意,但最終未獲得政府的批復,而趙勇已經實施了該項目的購並整合。

  二、 造成國資鉅額損失

  2012年11月26日,合肥市招投標中心公告:合肥鑫城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對其持有的鑫昊20%股權進行公開轉讓。公告中曬出了鑫昊的財務狀況:資産總計24.5億元,凈資産9.6億元,此次轉讓底價為2億元。面對鑫昊電漿建成即關閉這一重大項目,長虹作為唯一競標者,還是如期實施了收購。正如2012年11月媒體所報道:合肥市新站區管委會副主任秦遠望説“(長虹)肯定會回購這20%,100%它都會回購”。“這個項目一直是長虹經營,必須落到長虹去,這也是在履行我們跟長虹的合約。”

  根據收購鑫昊時會計事務所的評估審計報告,截止2012年8月31日,鑫昊公司總資産為24.59億元,且尚欠供應商貨款3億多元。加上期間的財務成本,其總額已在30億元左右。

  長虹集團完全收購鑫昊,就意味著這些全部損失均要由長虹集團承擔。而趙勇在長虹集團收購鑫昊股權的董事會上稱“我們今天解決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把這個項目變為一個房地産項目。”試圖以合肥出讓的優惠土地,進行房地産開發,來彌補長虹集團項目收購的鉅額損失,用戰略合作來彌補掩蓋電漿整合的虧損,這是違反法律的。因為《電漿整合框架協議》中的電漿項目的擅自開工,與《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中的土地補洞,在內容上沒有直接的關聯性。況且“橋歸橋、路歸路”,無法使違法決策的損失合法化。房地産開發是需要資金和人力投入的高風險行業,並不是有土地開發必然能夠賺錢,所得收益也是房地産經營的投資收益,不能平調為項目違法決策埋單。即便有彌補成份,也只能是優惠土地的市場差價部份,根本無法衝抵違法上項目導致的鉅額國資損失。

  目前,由於受到政策和審計的監管,合肥方面除前期提供了第一宗土地之後,剩餘土地尚未落實,長虹集團收購鑫昊的鉅額損失基本定局。

  綜上所述,趙勇作為上市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董事長、法人代表,在投資鑫昊電漿項目的決策中濫用職權、違法決策,已造成鉅額國有資産損失。為此,本人鄭重向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要求依法予以調查處理。本人對所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

  作為長虹集團公司和長虹股份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採取公開報案方式絕非一時衝動,確是無奈之舉。我深知自己的所作所為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怎樣的壓力和風險,同時也自信本人的抉擇不是為了一己私利,這已經並將繼續得到歷史的驗證。我更堅信黨中央從嚴治黨、依法治國、依法治企的決心,也堅信有關方面定會依法依規予以核查。

  楊學軍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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