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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0萬煤炭補償款放倒山西4官員 副縣長被免職

2015年06月30日 08:20:00 來源:南方都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以權謀利“關照”6礦主受賄300萬

  2011年3月7日上午,在靜樂召開的全縣經濟工作會議上,李東青被忻州市紀檢部門帶走並“雙規”。李的辦公室及一輛聖達菲越野車被查封。

  李冬青被“雙規”的主要原因是,借靜樂煤炭資源整合、任職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主任之際,大肆非法索賄受賄。而他被“雙規”的導火索,據稱與靜樂坊間盛傳的“雇兇殺人”不無關係。

  據鞏彥榮介紹,借2008年山西省大規模整合煤炭資源之機,李東青對鞏的煤礦不斷刁難。

  鞏彥榮説,到2008年,他在該礦已投資了四五千萬元。2008年,李東青想以3800萬元整合石盆圪洞煤礦,分兩次付清,鞏不答應。2009年秋天的一天,李東青表示能給鞏的煤礦多評估1000萬元,但要好處費500萬元(後降到400萬元)。最終,評估補償價為8800萬元,這個價格據説比同類型煤礦低了幾百萬元,因此李沒有得到好處費。

  2010年年底的一天,鞏彥榮在靜樂縣賓館等人,一個拿著斧子的年輕人突然衝進房間,不問青紅皂白就砍向鞏彥榮,嘴裏還念叨:“你敢和我們李局長鬧……”持斧的年輕人最終被鞏彥榮前來談事的哥哥制服,並被帶到派出所。

  鞏彥榮懷疑這是李東青分紅不成“雇兇殺人”,但公安機關調查後認為“雇兇殺人”證據不足,持斧砍人者並非受李東青指使。山西當地媒體的報道也證實了這一點。

  2011年5月10日,李東青因涉嫌受賄被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8月23日,山西省繁峙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東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贓款人民幣3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繁峙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7月的一天,靜樂縣原石盆圪洞煤礦股東王保文為批火工品(炸藥),在被告人李東青家中將黑色塑膠包裹的10萬元人民幣放在客廳沙發上,説明來意,讓其關照,後李東青將該筆款以其兄李效青的名義存入百昌典當行老闆郝效軍處。此外,郝效軍證言證實:“2010年7月至2011年初,李東青以其兄李效青的名義陸續存入郝效軍經營的百昌典當行100萬元,2011年1月1日李東青將該筆款入股該典當行,郝效軍為其打下收據,約好貸出後收益按1.2分的利息算。並於2010年農曆臘月付給李東青3萬元利息。”

  2009年5月9日,靜樂縣政府成立了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由領導組成員之一的安監局長李東青兼任辦公室主任。發放煤炭資源補償款是該領導組的主要職責,辦公室主任對煤礦整合數目、補償金額有絕對的話語權。此外,在火工品的提供上李東青也是很關鍵的人物。在靜樂縣安監局提供的《關於安監局控制審批火工用品情況的説明》中顯示:安監局為公安局最後批供火工品提供安監依據,必須經安監局長簽字方生效。

  這為李東青吃拿卡要,大肆受賄提供了便利。

  判決書顯示,李東青因被人舉報而接受調查,除澄清不實外,主動向調查組供認了其在任期間先後6次共受賄300萬元的事實。

  檢察機關指控,李東青於2008年-2011年在任期間,先後收受靜樂縣前文明煤礦礦主武向東30萬元(事由:炸藥審批);靜樂縣原石盆圪洞煤礦礦主王保文10萬元(事由:炸藥審批);原山西金城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錢克佳100萬元(事由:煤炭資源補償款);靜樂縣原大石東煤礦礦主耿永清30萬元(事由:煤炭資源補償款);靜樂縣原杜家村鎮炭窯積煤礦實際控股人邢永明30萬元(事由:感謝關照);靜樂縣原任家村煤礦實際控制人梁建龍100萬元(事由:煤炭資源補償款)。

  據公訴機關在法庭上陳述,李東青案是忻州市安監系統最大的受賄案件。

  政府插手廢除股東決議埋隱患

  2009年,靜樂18座有證煤礦開始整合,石盆圪洞煤礦也在整合之列。

  《資産評估報告》顯示:石盆圪洞煤礦于1984年建井,1987年建成投産。屬村辦集體煤礦,原設計能力年産6萬噸。

  2001年,因“面臨煤礦關閉,又無錢可投資”,當時的礦主和紅崖村委會協商後,以30萬元把煤礦轉讓給鞏彥榮。

  據鞏彥榮介紹:“我接手後,先後投入500多萬元對煤礦進行了改造才得以保留下來。2003年縣裏出臺了改制煤礦的政策,我又繳納縣政府125萬元、鄉政府50萬元的改制費,此外,每年還給紅崖村村民300噸民用煤和3萬元的管理費。其間因投入過大,資金困難,從2006年4月到2008年6月,我和原古交人李緒成合夥經營了3年。”

  據了解,2008年6月3日,李緒成作為甲方以1300萬元的價格把其持有的全部股權轉給了乙方鞏彥榮,並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書。

  鞏彥榮説,協議簽訂後,煤礦年生産能力要從6萬噸提升至15萬噸。因資金緊張需要投資,他經人介紹與太原市人張三貨認識。

  2008年6月4日,鞏彥榮和張三貨及靜樂人王保文共同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書。甲方:石盆圪洞煤礦,法人代表:鞏彥榮;乙方:張三貨;丙方:王保文。協議約定,“甲方自願將其在石盆圪洞煤礦50%的股份作價1500萬元出讓給乙方和丙方各自25%的股份,乙方和丙方接受甲方股權後各自擁有該礦25%的股權。”

  按協議中的股份作價計算,這座當年30萬元買來的煤礦總價已升為3000萬元,翻了100倍;按霍州煤電最後整合價格8800萬元計算,則翻了近293倍。

  整合有證煤礦,靜樂當時採取的步驟是先對被兼併整合煤礦進行專業評估,再簽訂轉讓合同,接下來被兼併煤礦的資源補償款打進靜樂縣財政局專用賬戶,然後再撥付給被兼併煤礦的法人,法人再按具體股份進行合理分配。

  石盆圪洞煤礦起初也是按這規矩出牌。

  2010年4月20日,該礦三股東鞏彥榮、張三貨、王保文簽署了股東決議。內容為:“經全體股東上會表決,一致同意縣整合領導組決定,同意把我礦全部資産、産權轉讓給霍州煤電;具體整合事宜委託法人代表,最大的股東鞏彥榮負責協調處理;股份比例按各股東實際出資額持股。”南都記者看到三股東都在該協議上簽了字。

  鞏彥榮説:“股東決議簽訂後,李東青對此決議全盤否認,還不認可我是法人代表。”

  8個月後,人為因素讓股東決議廢除,一份《會議紀要》出臺,並取代前者。

  落款為2010年12月15日的一份《靜樂縣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顯示:當日,在靜樂縣安監局辦公室,在時任靜樂縣副縣長(分管煤炭)王潤的主持下,對石盆圪洞煤礦股東簽字及付款事宜進行了討論。其結果是:“靜樂縣石盆圪洞煤礦與整合主體霍州煤電的採礦權轉讓、資産收購等相關協議由三股東統一委託鞏彥榮一人進行簽訂。鋻於目前該礦股東糾紛已在靜樂縣人民法院受理,整合主體通過縣政府支付該礦的整合補償款在終審裁判前暫由縣政府代管,在支付時以法院終審裁判為準分別支付三股東。”

  參會人除副縣長王潤、三股東外,還有包括李東青在內的4名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成員。

  這份《會議紀要》為以後長達5年的訴訟埋下隱患。

  鞏彥榮認為,只因政府代管該整合補償款,導致未履行合同的王保文有機可乘,王憑藉和李東青的利益關係等上下活動,企圖分得股份,而當時李東青扣下補償款確實起到很大的作用,導致糾紛一直持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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