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學校飯菜品質差,深圳市第二高級技工學校一名學生在微博上指校長與食堂存在利益輸送,還爆了粗口。校方將這些言論列印,讓涉事學生簽字確認後,將其開除。
在一個自由、法治、文明的社會,罵人者即便罵得有理有據,爆粗口也不應倡導。尤其是在學校這個育人場所,學生和校長之間即便隔空對話,也應言語文明。當然,訴求得不到積極回應的學生,年少氣盛,一氣之下忍不住就在微博上罵了,只要沒有造成什麼特別嚴重的後果,也不至於就要遭到被開除的“極刑”處分。
《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者;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3、破壞公共財産,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嚴重後果者;4、打架鬥毆、行兇、賭博、偷盜等經教育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後果者;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者”。“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並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鋻於開除的嚴重性,若非得開除學生,則應該嚴格遵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不能根據校長的個人意見。校長作為學校的領導者,應該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規,實行法治,而不能是人治,尤其是在開除這一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上,更要嚴格模範地依法依規行事,包括遵守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並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胡樂樂)
[ 責任編輯: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