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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近視車手未戴眼鏡上路 發生車禍將追究刑責

2013年09月23日 09:29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23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灣近日有摩托車騎士近視未戴眼鏡上路,發生車禍造成傷亡,因而吃上過失致死的刑責。臺當局“交通部高雄區監理所”呼籲民眾,保持良好的身心狀況是所有駕駛人應盡義務,才能保護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車速越快時,視力原本就不良者在駕駛時的風險更大。所以確保視力的清晰,也是駕駛人該具備的基本條件。

  臺當局“交通部高雄區監理所”指出,臺灣視力不佳者人口眾多,許多人為了貪圖方便和美觀,即使視力有問題,騎摩托車時也不願戴眼鏡,或是配戴度數不足的眼鏡,行車時造成危險而不自知。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依臺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駕駛人原則上兩眼裸視力須達0.6以上,且每眼各達0.5以上;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0.8以上,且每眼各達0.6以上,如此才算達到行車標準。但視力衰退致未達標準者,常被輕忽大意而上道,易因視力模糊肇事,而吃上民、刑事官司。希望駕駛人能注重視力健康,以免造成終身遺憾。(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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