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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俏麗女毒品嫌犯色逗男警員 遭捕當夜警局內嘿咻

2013年07月12日 08:05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色警不知偵訊室監視器(箭頭處)已修好,性侵過程被拍下。(圖片來自臺媒)

  陳清強調,初步調查鄭汪岳和賴女並無條件交換,應是合意性交,可能是女嫌主觀上認為借此能逃過毒品案追查,才會自爆被性侵。然而無論如何,在偵訊室發生這樣離譜的事,讓人無法接受,該局對警員行為影響警譽,向社會大眾表示歉意。

  彰化縣警局指出,刑警大隊偵訊室在天花板和偵訊桌各有一套監視器,天花板的先前故障,日前才修好,鄭員帶賴女到偵訊室,只關掉偵訊桌的錄影設備,沒料到天花板的監視器已修好,因此性交過程被清楚拍攝。事後鄭員傳簡訊向隊長唐國維致歉,強調很懊悔,對不起大家,讓同事蒙羞。 

  彰化縣警局昨做出第一波懲處,除將鄭員停職,鄭員的長官也受連帶處分。其中刑大偵四隊隊長唐國維、小隊長莊俊吉各記過兩次,並調離主管職;刑大大隊長陳炯旭記過一次,副大隊長謝博雄記申誡兩次。

  警界爆出如此離譜醜聞,臺灣“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搖頭説:“這名偵查員知法犯法,太不應該了!”過去發生多起檢察官、警察利用職務之便,與嫌疑人或被告發生性關係,依照相關規定,最高可處5年徒刑,警察又是執法人員,可加重其刑到7年以上。

  臺灣警改會律師馬在勤痛批:“太扯!半夜找來做筆錄,根本居心叵測,一定要嚴懲!”他説,警務人員竟在偵訊室內性侵女嫌,該警員品德有極大問題,不適合執行公務。 

  馬在勤高度懷疑,女嫌應非自願發生,而是警員在案件偵辦上提出交換條件,才會不得已答應,這種利用權勢逼人就範的行為,實在可惡。(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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