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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6案並罰獲刑19年零2個月 罰金新台幣1.58億元

2012年11月05日 17:17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高院”裁定吳淑珍數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並科罰金新台幣1億5800萬元。(圖片來自臺灣“今日新聞網”)

  台灣網11月5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今日發佈新聞稿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數罪並罰,合議庭在今日裁定,吳淑珍因犯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零2個月,並科罰金1億580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新聞稿指出,吳淑珍6案分別是2003年8月共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絡有期徒刑11年,並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2004年4月共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有期徒刑8年,並科罰金新台幣5佰萬元;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1年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教唆偽證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主管事物圖利罪(南港展覽館)有期徒刑9年,並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洗錢防制法(龍潭購地洗錢)有期徒刑2年,並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

  經裁定後,吳淑珍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並科罰金新台幣1億58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台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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