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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案判無罪 揭發人李慧芬不怕報復願作證

2011年08月27日 10:10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8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涉嫌貪污部分被判無罪,消息一齣引起各界議論紛紛。當初揭發公務機要費案件的負責人李慧芬,聽聞此事感到“非常離奇”,直言陳水扁當初一定有犯意,否則“何必去蒐集發票做假證據”?她更豪氣的説,只要法庭需要,一定出面做證。

  據臺媒了解,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貪污罪在26日出現重大轉折,高院三審從原本二審的20年刑期改判無罪,另以偽造文書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各10個月徒刑。另根據臺灣“中央社”報導,弊案的揭發人李慧芬,聽聞此事後直説“很離奇,對結果感到吃驚”。她認為這樣的判決代表臺灣法務存在“不透明空間”。

  對於判決結果,李慧芬除了感到失望,還擔心自己被陳水扁秋後算帳,因為當初陳水扁在看守所曾説要當“基督山恩仇錄”的男主角,一定要報仇;還説母親因為擔心自己,直勸她不要回臺灣。“但如果臺灣的法院、法官、檢察官須要我出庭作證,絕對會勇敢回到臺灣。” 

  李慧芬認為陳水扁在監獄中當操盤手與幕後推手,根本就是“當律師比當臺灣地區領導人還行,官司都打得很好”。李慧芬強調,陳水扁案“鐵證如山”,人證物證齊備,現在一邊把貪污判無罪,另一邊又判陳水扁偽造文書,等於自相矛盾。“公務機要費本來就有別於一般特支費,格局完全不同,陳水扁在做這件事情時,就已經有犯意,否則不需要去蒐集發票做假證據。”(台灣網 張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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