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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認為陳水扁更為熟稔逃亡管道 有羈押必要

2009年09月24日 23:4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2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今晚開陳水扁移審庭,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高院”認為,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重罪,且曾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對逃亡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有羈押必要。

  報道稱,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將公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以及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陳水扁家買官等案,移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院”中午經由公開抽籤,交由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鳴、陪席法官潘翠雪的合議庭審理。

  移審庭訊從15時30分開始,合議庭經4小時審理與80分鐘評議,仍決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合議庭認為,對於陳水扁羈押與否,只需要表面證據可信即可,至於是否成立犯罪,不在羈押與否的討論範圍。

  報道説,合議庭認為,陳水扁一審被判6罪,經合議庭閱卷與聽取檢、辯意見後,仍認為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判無期徒刑屬於重罪,為確保日後審判與相關執行,仍有羈押必要。

  合議庭指出,陳水扁案尚有海外鉅額資金狀況待了解,相關洗錢行為,遭“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後,有證據顯示被告仍有隱匿資金之舉,加上陳水扁曾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

  臺“高院”表示,如果陳水扁有聲請交保的主張,在本案係屬於“高院”後,可再另行具狀提出。對於陳水扁在庭中提出以限制住居,甚至帶電子腳鐐等強制處分代替羈押的要求,法官要陳水扁日後以書狀方式提出,合議庭將再行考量。

  另據報道,對於陳水扁今天當庭所提上訴理由與對一審判決的辯解,合議庭也表示,未來審理程式將就陳水扁的主張逐一考量,審酌與陳水扁相關的有利與不利之處,都會進行詳查,請陳水扁一定要相信審判。(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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