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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院”認為陳水扁有逃亡串證之虞 駁回其抗告

2009年07月21日 17:44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21日消息 陳水扁對於自己再遭延長羈押2個月,以及臺北地方法院駁回他的停押聲請,分別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認為他犯嫌重大,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將他的兩件抗告都駁回。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10日召開有關陳水扁的延長羈押庭,並於13日做出裁定,將陳水扁自2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駁回公設辯護人替陳水扁聲請的停止羈押,陳水扁與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唐禎琪不服,15日晚間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陳水扁的抗告。

  其中關於犯罪嫌疑重大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具有表面可信的程度就已經足夠,且同案被告中有多人坦承犯罪、或是請求進行認罪協商,相關筆錄與證據足以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之虞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陳水扁是卸任領導人,但是他的隨扈是基於禮遇及保護卸任領導人之目的,並沒有監管卸任領導人行蹤,甚至通報司法機關的責任,更不能限制被告的行動。因此,“高等法院”認為公設辯護人以陳水扁有隨扈保護,有看管之實,絕無逃亡可能,難以採信。

  對於前陳水扁辦公室專委陳心怡去年7月2日以“速件”處理方式,幫陳水扁向臺當局“外交部”申辦出境證件,陳水扁表示自己申辦出境證件,只是因為“單純被動受邀”等語。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陳水扁離臺的行程並不是機密性行程,但時任其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竟不知情,已有可疑之處,況且如果是邀訪演講,何必倉促成行?

  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陳水扁雖然沒有逃亡的事實,但依照具體個案之情況事實,可合理認定陳水扁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且已經有具體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指出,陳水扁在公務機要費前案與本案偵查期間,有與前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串供的具體事實,臺當局前“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也因泄密罪遭起訴,都可以證明陳水扁有勾串證人的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表示,陳水扁還曾經在擔任臺灣當局領導人時,召集所謂“刑法學者”、“法界先進”共商公務機要費案,並將案中的主要證據數據核定為機密,企圖妨礙訴訟進行。

  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陳水扁家至少還有新台幣5億7000萬元鉅款流向不明、有待追查。衡量陳水扁在知道洗錢情事被發覺後,隨即積極藏匿、結清賬戶的行為,足以認定陳水扁對於曝光的贓款,有變造、湮滅證據之情事。

  在停止羈押的抗告駁回裁定書中,臺灣“高等法院”表示,陳水扁的身體不適是來自於自己不正常進食所導致,目前陳水扁的狀況,也還沒有達到“非保外就醫顯難治愈”的法律要件,因此駁回陳水扁停止羈押的抗告。(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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