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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親家和女婿背信及洗錢證據不足 免遭起訴

2009年07月17日 23:1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1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親家趙玉柱收受耐斯集團負責人陳鏡堯4080萬元(新台幣,下同),臺檢方今天予不起訴處分;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在“臺開案”發生期間,匯出200萬美元到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公司疑涉洗錢,臺北地檢署今天將全案不起訴處分,同案被告寬頻房訊總經理遊世一也獲不起訴處分。

  外界質疑 送錢人有事收錢人反而沒事

  報道稱,陳水扁親家趙玉柱,曾遊説協助耐斯集團爭奪臺灣“國票金控”經營權,隨後收受耐斯集團負責人陳鏡堯4080萬元。檢方今天指出,趙玉柱的行為並不構成背信,予不起訴處分。

  趙玉柱在“臺開案”中,因涉犯內線交易、公益侵佔等罪,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目前全案仍在審理中。同案被告陳鏡堯、洪敏森為酬謝趙玉柱在耐斯爭取“國票金控”經營權時,遊説“國票金控”官股支援耐斯人士交付趙玉柱共4080萬元。

  臺灣“高院”認為,陳鏡堯、洪敏森因擅自動支公司資金涉及背信罪,2007年4月間分別判決陳、洪有期徒刑1年10月及1年6月,各緩刑5年、4年確定。臺灣“高院”並認定兩人給付趙玉柱4080萬元的行為是“借貸”。

  臺檢方指出,法院判決後外界一再質疑,為何在本案中“送錢的人有事,收錢的人反而沒事?”由於當時趙玉柱的部分並未訴究,臺北地檢署主動分案調查趙玉柱是否有共同背信問題。

  檢方調查後認為,趙玉柱只是開口借款,對於陳鏡堯、洪敏森等人如何調集資金趙玉柱並未參與,故不能認定趙玉柱為背信罪的共同正犯,因此依罪嫌不足將趙玉柱予不起訴處分。

  臺檢方難認趙建銘有洗錢行為

  此外,國民黨籍“立委”邱毅去年間向檢方告發,指趙建銘在2005年8月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資本額200萬美金的紙上公司。同年8月17日,寬頻房訊總經理遊世一也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同等資本額公司。兩公司于2006年11月10日“臺開案”一審辯論終結後,隨即于同年月24日解散。邱毅認為趙建銘、遊世一透過海外紙上公司洗錢。

  臺檢方處分書指出,經調閱趙建銘、遊世一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所設立公司的資料,發現這兩家公司的註冊資本額雖然有200萬美元,但實際發行股本分別僅有1美元及2美元,趙建銘、遊世一併未將島內鉅額資産移轉到海外紙上公司。

  另外,檢方清查趙建銘、遊世一的賬戶資料後,發現趙建銘因“臺開案”所得款項,仍存放在趙建銘及其親屬的賬戶中,並未進一步以其他方式掩飾或隱匿,且兩人並未以海外紙上公司名義在島內或維京群島開設賬戶。

  臺檢方表示,趙建銘、遊世一在海外開設紙上公司的時間點,雖然與“臺開案”發生的時間接近,但經查證並無重大財産犯罪所得的款項經由這兩家公司隱匿或掩飾,難認被告有任何洗錢的行為。(羅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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