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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理由強度減弱 陳水扁能否獲停押受矚目

2009年07月10日 20:4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開陳水扁延押庭,合議庭諭知將待評議後決定是否延押。雖然陳水扁被羈押的主要理由未消失,但羈押理由的強度已減弱,使第三次延押結果備受矚目。

  報道稱,陳水扁去年12月底遭法院以重罪、有逃亡及串供滅證之虞羈押,並於3月、5月兩度被合議庭裁定延押,延押期限至7月底。由於陳水扁被控多項貪污,最重本刑達無期徒刑,因此在審理階段的延押次數沒有限制。

  陳水扁先前兩度遭延押,主要在於當時無論“龍潭購地案”、“洗錢案”、“公務機要費案”等案的證人,都還沒有傳訊完畢。加上合議庭也還沒有依職權傳喚證人,臺檢方特偵組又在5月3日追加起訴陳水扁夫婦,在羈押原因未消失情況下,合議庭兩度裁定延押。

  但從6月初開始,陳水扁先是解除所有律師委任,又捨棄了所有證人傳喚,讓陳水扁的部分一口氣少傳喚了10多名證人。

  陳水扁不傳證以後,檢方與法院依職權傳喚的證人,在這1個多月間因為陳水扁不答辯,庭訊進展快速,目前全部證每人平均已傳喚完畢,陳水扁部分的案情也將在15日進入提示卷證,因此串供、滅證的理由已減弱,只剩重罪與逃亡。

  至於評議時間的拿捏,合議庭今天繼續維持過去慣例,即提早在羈押期限屆滿前約三周開延押庭、不在延押庭當天做出是否延押的裁定。主要考慮還是在於有充分時間討論,以及避免開庭當天群眾失序。

  檢方人士分析,從實務面看,貪污被告在法院一審時的羈押、交保狀況並無一定模式,只要法官認為符合羈押要件,即可在臺灣“刑事訴訟法”規範內決定羈押與否。有時合議庭會在言詞辯論結束後 (代表官司將宣判),准許被告具保停押,有時則會一直押到一審判決,交給二審法官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由於陳水扁的延押將於25日屆滿,但言詞辯論卻排在28日,如果合議庭決定第三度延押,則陳水扁恐必須等到一審判決、移審臺灣“高等法院”後,才能再有獲釋機會。(羅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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