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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院”通過新規定 夫妻離婚經法院判準即生效

2009年04月14日 17:2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14日消息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島內夫妻離婚只要法院完成調解或判決,就可以生效;法院也應主動通知戶政機關登出當事人夫妻的婚姻關係。

  報道稱,提案“修法”的臺“立委”黃淑英錶示,以往就演算法院調解夫妻離婚成立,但由於需要雙方都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就可能發生其中一方反悔不登記,讓法院的調解等於“做白工”的情況。

  黃淑英錶示,條文修訂後,夫妻離婚只要經由法院調解或判決成立,就構成了婚姻關係消滅的要件。此外,法院在完成判決後,也必鬚根據職權通知當事人的戶政機關,登出當事人夫妻的婚姻關係。讓當事人不必再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另外,臺“立法院”還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制法修正案”,放寬家暴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的條件,從過去必須是獨立扶養子女者,修正為只要年滿二十歲以上的家暴受害人就可以申請。(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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