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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麗青: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如何簽訂需兩岸兩會協商

2009年02月25日 10:4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25日北京消息 國臺辦新聞發言人范麗青今天指出,兩岸如何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需兩岸兩會進行協商。

  在今天舉行的國臺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范麗青回答記者提問時作上述表示。她同時重申,兩岸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有利於臺灣經濟提升競爭力和擴大發展空間,有利於兩岸經濟的共同發展,也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性。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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