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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承認洗錢受賄等四大罪 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2009年02月11日 07:1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吳淑珍昨天庭訊後向外界道歉。圖:臺灣《蘋果日報》

  台灣網2月11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涉及公務機要費案、洗錢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四大官司的陳水扁妻子吳淑珍,隔了787天后,昨天再度上法庭應訊;開庭半個小時後,吳淑珍就直接或間接承認七條起訴罪狀中的偽造文書、泄密、受賄、洗錢四罪,坦承“一切都是我做的”,庭訊後並首次就醜聞弊案向社會道歉。吳淑珍昨天所承認的四罪,最重可被判無期徒刑。(章潘)

  以下是吳淑珍認罪情形

  公務機要費案

  臺檢方起訴部分:吳淑珍與陳水扁共謀詐領公務機要費1億415萬元(新台幣,下同)。

  1)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

  2)侵佔公有財物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

  3)偽造文書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

  吳淑珍認罪情況:承認拿他人消費發票報賬涉嫌偽造文書罪,但不承認貪污。

  偽造文書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

  南港展覽館案

  臺檢方起訴部分:向力拓營造董事長郭銓慶收賄273萬5500美元(約9027萬元新台幣),協助取得南港展覽館標案。

  1)泄密罪最高可處3年徒刑。

  2)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

  吳淑珍認罪情況:承認收賄和洗錢,但收賄金額是220萬美元(約7260萬元新台幣),而非起訴書所指的270萬美元(約8910萬元新台幣)。

  泄密罪最高可處3年徒刑。

  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

  龍潭購地弊案

  臺檢方起訴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在龍潭購地案中收賄1198萬美元(約4億元新台幣),部分分給白手套蔡銘哲家族,陳水扁家拿3億元。

  職務收賄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

  吳淑珍認罪情況:吳淑珍不認罪,因為雖收到臺泥董事長辜成允2億元,但全是政治獻金。

  洗錢案

  臺檢方起訴部分:陳水扁家將公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中的犯罪所得,匯到海外洗錢,金額為2074萬8307.21美元(約7億元新台幣)。

  洗錢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

  吳淑珍認罪情況:吳淑珍只承認在南港案中洗錢。

  最高可處5年徒刑。

  注:

  臺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若全被採信,吳淑珍最重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吳淑珍因承認在南港案中收賄,將來仍有可能被重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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